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质检总局
⽂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颁布⽇期:2017-10-16
执⾏⽇期:2017-11-01
时效性:现⾏有效
河北教育考试院电话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流程环节
第三章流程管理
第四章流程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章总则
2021初级会计师报名入口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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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
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需要检疫处理的,按要求实施。
第⼗条实验室检验检疫,是指实验室根据检测项⽬要求对接收的样品进⾏检测,或者对需要确认的有害⽣物、可疑症状进⾏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结果报告的过程。
第⼗⼀条动植物隔离检疫,是指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及植物种⼦、种苗⼊境后在指定隔离场(苗圃)或指定场所进⾏检验检疫的过程。
第⼗⼆条检疫处理,是指检疫处理单位根据检疫处理要求,对出⼊境货物、运输⼯具及其他检疫处理对象实施除害处理、卫⽣处理,并提交处理结果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综合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合格评定程序,对出⼊境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综合判定并拟制检验检疫证单证稿的过程。
第⼗四条签证放⾏,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出⼊境货物签发通关单或其他检验检疫证单的过程。
第⼗五条归档,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各流程环节提交的完整有效的档案资料、数据等按规定建档的过程。
第三章流程管理
第⼗六条依据合格评定有关程序,以及货物风险和企业信⽤⽔平,检验检疫流程既可以包括本规定第⼆条所列所有⼯作环节也可以是其中若⼲⼯作环节。湖北高考招生网录取查询
第⼗七条质检总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货物风险⾼低和企业信⽤⽔平,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例(以下简称“抽批⽐例”),并按照“双随机”⽅式实施抽批。
第⼗⼋条抽批未抽中的货物,经审单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证放⾏。审单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的审核等合格评定程序。
抽批抽中的货物,按规定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第⼗九条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有证据表明风险等级提⾼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C级及以下的收发货⼈或报检⼈,经风险评估可以提⾼抽批⽐例,直⾄100%。
对连续抽批质量安全⽔平稳定或风险等级降低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A级及以上的收发货⼈或报检⼈,经风险评估可以降低抽批⽐例,直⾄最低⽐例。
第⼆⼗条质检总局统⼀实施货物风险和企业信⽤分类,统⼀确定抽批⽐例,统⼀制定流程时限,统⼀组织风险布控,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数据分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条国内外突发重⼤疫病疫情和质量安全事件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实施全国⼀体化的快速反应措施。第四章流程监管
第⼆⼗⼆条检验检疫流程实⾏信息化管理,流程的电⼦记录应与实际⼯作情况保持⼀致。
第⼆⼗三条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应及时传递报检单及随附单证,实现有效衔接。
第⼆⼗四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质检总局规定,在操作规范、确保⼯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努⼒提⾼⼯作效率,缩短流程时限。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建⽴检验检疫流程执⾏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流程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对各直属局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对各直属局流程时限情况实时预警并纳⼊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各直属局可根据⼯作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条出⼊境货物包装、运输⼯具、集装箱、邮寄物、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流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相关⽂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岗教师招聘第⼆⼗九条出⼊境货物的风险分类根据质检总局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进出⼝企业的信⽤分类根据质检总局《出⼊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管理办法》执⾏。
第三⼗⼀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2017年11⽉1⽇实施,原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同时废⽌。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1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