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是中国大陆首次宪法司法化的法律判决,亦有中国21世纪宪法第一大案之称。本案由于首度引用宪法法条进行判决,在中国大陆法学界造成极大的争议和反响,成为法律和教育学者陆续研究评论的个案。再加上本案明显透露出中国社会阶级地位的失衡,贫穷农工背景的学生尽管努力取得应得的成就,却被社会高层剥夺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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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事业单位考试真题1 案情概要
2 主要人物
3 事件经过
4 外部链接
[编辑] 案情概要
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因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1998
齐玉苓不堪身分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覆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编辑] 主要人物
原告:齐玉苓。
被告:陈晓琪。
被告:陈克政。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教师资格证认定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编辑] 事件经过
1990年。
o住在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的齐玉苓(17岁),和其他应届考生参加第一阶段的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通过门槛,又参加第二阶段的统一招生考试,总成绩为441分,最后录取济宁商校财会班。
o同村的好友陈晓琪(17岁),由于未通过第一阶段,无法再参加第二阶段亦无法升学,利用父亲陈克政在村里担任党内支部书记,向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串通,将自己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将真实的齐玉苓给予落榜。
o齐玉苓的兄长原先有看到榜单,但迅速调包的关系,让齐家以为看错名单。由于齐玉苓家境贫穷,父母无法再供给重考学费,只能放弃学习直接就业,过著务农和打工的日子。
1993年
o齐玉苓筹钱借了6000元买了一个户口,在邹城技工学校习得一技之长。
o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被分发到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
1996年
o齐玉苓从邹城技工学校结业,被分配到山东省鲁南铁合金总厂担任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差卖早点和快餐盒维生。
1998年。
o任职于鲁南铁合金总厂的齐玉苓,突然遇到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的部员拜访,说是来庆贺齐玉苓弄瓦之喜,齐玉苓跟随该部员来到滕州支行,发现监督员牌子下的储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陈晓琪本人。
o发现真相的齐玉苓原先陈克政理论,陈克政先是表示齐玉苓已放弃升学,将机会让给陈晓琪的理由,后给了齐玉苓五千元人民币要她封口,齐玉苓不妥协,陈克政派人到齐家进行暴力骚扰。
1999年。
o1月29日,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陈晓琪等人,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o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菏泽人事网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o双方不服一审判决,齐玉苓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主要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告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