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各校、园、宫:
现将包头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包人发〔2011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组织好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
各校人事干事于413日上午9:00到教育局二楼大会议室召开2011年职称工作会议。
附:《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
事业编网课哪个机构好                        青山区教育局
                        2010412
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社(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2011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1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内人社发〔201174号)和全市人事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2011年职称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尚未落实固定工作单位,符合评审条件的流动人员、储备人才。
(三)户籍、人事关系虽不在本市,但已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农牧民。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会计、统计和
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由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其他各类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档案管理、勘测、设计、城市规划与建设、农业、畜牧、水利、林业、教育、文化艺术等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并仅限于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中,继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七)受委托列入我市申报范围的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评审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2、本市范围内有效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农牧民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条件,继续执行《包头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包人发〔200636内蒙古公务员局号)、《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包人发〔200637号)、《包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包人发〔2008129号)、《包头市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包人发〔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通过率2005105)和《包头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包人发〔201055号)。
3、从今年开始,开展本市范围内有效的人才资源开发岗位资格评价工作,执行《包头市人
才资源开发岗位资格评价与聘用暂行办法》(包人发〔201141号),按照先行试点、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岗位资格评价与岗位聘用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包头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包人发〔200733号)和《包头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包人发〔200734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市公务员局办理,办
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四)论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必须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要求,凡评审条件中要求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论文的刊物须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具备CNISSN刊号;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东河区、青山区、昆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
(五)卫生系列要求
1、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
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2、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山东省大学生就业信息网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3、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六)教师系列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城镇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符合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教发〔200836号)的有关要求。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在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包头市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包人发201057号)。
3、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继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继续在我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包头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说课与量化评审试行办法》(包人发〔2010101号);根据《试行办法》,申报人员可不分层级和级别提供本人所有论文和业绩材料。
4、今年将在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在执行上述两个《试行办法》基础上,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的补充通知》(该文件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另
行发文)。
5、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6、开展第三批享受教授级待遇中学高级教师选聘工作,执行《包头市享受教授级待遇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办法(试行)》(包人发〔2006133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7、包头师范学院、包头医学院、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申报材料由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七)其他系列要求
1、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技术侦察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申报人员需先取得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其中,公安机关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公务员申报专业技
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2、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初聘)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精神,对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3江苏卫生人才网高级职称申报入口、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我区的职称评审政策,经过市公务员局审核批准并换发证书,才可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4、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未按规定取得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得直接申报评审新系列(专
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