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几天的新闻摘抄【公布日期】2015.11.17
【字 号】内政办发〔2015〕127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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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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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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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第四条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自治区社保局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区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财务相关政策,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机构编制、审计、公安等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2021国考招录职位表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
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十条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