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县管校聘征求意见
(一)完善县(市、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按照“标准统一、动态调整、余缺调剂”的基本思路,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新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动态核算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采取区域统筹、保障急需、用后返还、动态流转的管理办法,用于保障临时急需和阶段性用编需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域内各校编制动态调整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制定编制动态调整方案时要统筹考虑新任教师公开招考、定向培养乡村教师、“三支一扶”和公费师范生等人员就业。
三支一扶有编制吗
(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根据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分配到中小学的具体编制数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 。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岗位统筹、分类核定、职数统管”的原则,采取区分学段、打包核定的办法,将县(市、区)域内同类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整合,分别对照现行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统一核定县(市、区)域内中小学岗位总量,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分布和岗位职数使用情况台账,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有机结合。
每年8月31日前,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根据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拟订具体分配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在县(市、区)域编制和岗位总量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学段分校分片区统筹组织聘用,对落聘人员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或轮岗,有效盘活教师资源。
(三)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教师交流轮岗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
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结构状况、教学实际需要等,提出教师交流方案,商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轮岗交流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原则上8月20日前完成轮岗交流工作。教师交流工作完成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8月31日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师交流轮岗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9月30日前,机构编制部门要完成更新完善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人员交流(调动)、聘用备案、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明确交流教师与交流学校的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并作为岗位等级晋升的依据。中小学校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加强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四)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严格控制评聘数量,指导中小学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聘后管理。加强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能完
四级分数比实际偏高多少
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按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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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年内即将退休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教师或患有较为严重疾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原则上在原聘用学校续聘。
拓展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城镇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任职年限且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可按照乡村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引导教师在城乡合理流动。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如相应岗位无空缺,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聘任相应教师职务,逐步过渡消化。教师在乡村连续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并符合高、中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或在乡村累计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相应教师职务,逐步过渡消化。
(五)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逐步建立以公务员最晚什么环节放弃
竞聘上岗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六)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人事管理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申诉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人事管理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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