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华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社局官方网网站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侯建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经济师三大网校侯建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侯建华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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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辉 
【代理律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侯建华 
【被告】新分数网查成绩入口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侯建华并未针对所提申请的2、3项内容提出异议和诉求,只是认为北京市人社局答复第一项不准确,要求北京市人社局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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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侯建华向北京市人社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1.本人在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登记的参加工作年月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退休分类、离退休时间。特别是2010年贵局和申请人的参保单位共同为申请人调整了养老待遇增加了个人账户金额,变更了退休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2.申请人是否、何时在北京市统筹建立的个人数据库?3.申请人所在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北京铁路局数据库与北京市地方统筹数据库接轨工作是否完成何时完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结合侯建华申请公开的内容,侯建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其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质疑及咨询,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侯建华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鉴于侯建华针对北京市人社局的起诉应予驳回,其针对市政府的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侯建华对北京市人社局及市政府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侯建华所提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16:15:49 
侯建华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2行终12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建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学教师资格证面试成绩查询     上诉人侯建华因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初31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侯建华向一审法院诉称:侯建华虽然是原行业统筹单位北京铁路局办理的退休职工,但是己移交北京市统筹由北京市人社局建库管理。侯建华在原行业统筹单位北京铁路局退休时也是有个人账户缴费金额的,北京市人社局告知侯建华个人账户金额0元,显然是错误的不是事实,也没有说明原因。侯建华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市政府不予支持行为不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更正北京市人社局信息公开答复中记录不准确的内容并重新作出答复,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市人社局在一审中辩称,侯建华退休手续由北京铁路局办理,属于原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移交前,北京铁路局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行业移交地方时侯建华已经退休,移交的数据即侯建华的退休待遇信息。故北京市人社局根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告知。关于侯建华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故北京市人社局所作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准确,请求法院驳回侯建华的诉讼请求。
     市政府在一审中辩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侯建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综合侯建华申请的内容可以看出,侯建华名义是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是咨询和质疑,即对侯建华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出异议。因此,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机关之行为实际未侵害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故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侯建华的起诉。
     侯建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其认为,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侯建华并未针对所提申请的2、3项内容提出异议和诉求,只是认为北京市人社局答复第一项不准确,要求北京市人社局更正。侯建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铁路企业离退
休人员审批表》、《关于6名退休职工索取个人缴费记录凭证的情况说明》已讲明原行业统筹已交由北京市人社局接收管理,可以证明北京市人社局处有此信息,一审法院认定侯建华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是咨询和质疑,即对侯建华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出异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侯建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北京市人社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公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侯建华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侯建华向北京市人社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1.本人在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登记的参加工作年月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退休分类、离退休时间。特别是2010年贵局和申请人的参保单位共同为申请人调整了养老待遇增加了个人账户金额,变更了退休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2.申请人是否、何时在北京市统筹建立的个人数据库?3.申请人所在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北京铁路局数据库与北京市地方统筹数据库接轨工作是否完成何时完成?”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结合侯建华申请公开的内容,侯建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其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质疑及咨询,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侯建华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鉴于侯建华针对北京市人社局的起诉应予驳回,其针对市政府的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