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2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 
【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庞俊红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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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贾艳军杨婧 
【代理律所】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庞俊红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183号文中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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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行终2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庞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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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张桂林(庞俊红之夫)。
     委托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某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佑明,局长。靠谱的公考机构
     委托代理人于国彦,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俊红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
京0101行初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20日,东城人社局对庞俊红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涉农人员)》(以下简称《核准表》),主要内容为,社会保障号××××××,参保年月2000年4月,参加工作时间2000年4月,退休时间2014年6月,应缴费年度26,实际缴费年月24.08,全部缴费年月24.08,养老金计发金额1463元;备注为参与历年调整,从2014年7月补支养老金差额。
深圳自考报名系统入口     庞俊红向一审法院诉称,庞俊红系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村民。因首都机场征地,庞俊红居住的某村被列入征地范围,原村民要办理农转非,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12月20日,庞俊红与顺义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首都机场征地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当年办理农转非的格式样本,村里所有的人都是按照该文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就是将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庞俊红于1992年就参加工作,工作单位是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龄起算时间为1992年。依据《关于<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办法的函>的复函》(京劳社就函[2003]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和《顺义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庞俊红于1992年参加工作,当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庞俊红从1992年参加工作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东城人社局在为庞俊红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就庞俊红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计算有误,导致庞俊红在办理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存在差额。经多次协商,东城人社局出具多次核准表,但拒不改正。故庞俊红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东城人社局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核准表》;2.依法判令东城人社局以庞俊红实际工龄为依据重新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城人社局承担。
北京市人社局官方网网站被告辩称     东城人社局一审辩称,庞俊红于2014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北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77号
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以下简称703号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等规定,东城人社局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核准表》,核准庞俊红自2014年7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东城人社局具有核准庞俊红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703号文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99号文和125号文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以上文件规定,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且农民工自1999年6月1日起才开始由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案中,庞俊红在2004年4
月首都机场建设征地以前为农业户籍,且庞俊红于2000年4月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东城人社局依法认定庞俊红参加工作时间为2000年4月。庞俊红主张其1992年参加工作,当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应从1992年开始计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的诉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庞俊红在2004年4月首都机场建设征地以前为农业户籍,东城人社局依据庞俊红2000年4月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日期,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根据148号文及77号文的规定,结合庞俊红的职工档案材料及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东城人社局批准庞俊红按照“183-148-151号文”等相关规定计发建设征地农转非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待遇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详细计算过程为,庞俊红的基本信息:1.参加工作时间2000年4月;2.1992年10月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0年;3.1992年10月至2014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4年8月;4.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为0年;5.1992年10月至2014年6月应缴费年度为26年;6.全部缴费年月为24.67年。据此,计算出基础养老金为1062.4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05.09元,基本养老金为1267.51元。结合庞俊红以上信息,东城人社局根据48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调整为1463元”的规定,核准庞俊红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金额为1463元。综上,东城人社局为庞俊红核准的基本养老金准确无误,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庞俊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