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禁限⽤农药品种已达70个(附2022最新完整名单)
近些年,为保障农业⽣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态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农药使⽤风险,我国对于农药⽅⾯的监管越来越严,农业农村部及相关主管当局陆续发布了许多禁⽤和限⽤的农药产品清单。
截⾄2022年3⽉底,我国已禁限⽤50种农药(详细禁限⽤农药名录及相关依据见下⽂)。预计未来⼀段时间内,随着风险评估的引⼊和国家对安全、⾼效、经济农药的⿎励和⽀持,会有越来越多的⾼风险农药产品被列为禁限⽤农药。企业需更好地了解农药禁限⽤知识,同时也要注意开发新的农药产品,淘汰⾼风险的农药产品,从⽽增强企业竞争⼒。
1、禁⽌(停⽌)使⽤的农药(50种)
注:2,4-滴丁酯⾃2023年1⽉29⽇起禁⽌使⽤。溴甲烷可⽤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制剂登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胺硫磷、灭线磷,⾃2024年9⽉1⽇起禁⽌销售和使⽤。
2、在部分范围禁⽌使⽤的农药(20种)
3、其它注意事项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四条对农药禁限⽤⽅⾯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农药使⽤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范围、使⽤⽅法和剂量、使⽤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农药,不得扩⼤使⽤范围、加⼤⽤药剂量或者改变使⽤⽅法;农药使⽤者不得使⽤禁⽤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使⽤。
剧毒、⾼毒农药不得⽤于防治卫⽣害⾍,不得⽤于蔬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产,不得⽤于⽔⽣植物的病⾍害防治。
企业应严格遵守该规定,如使⽤禁⽤的农药或者超出农药登记批准使⽤范围的农药,均按照假农药处理,除⾯临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通告汇总(完整版)
⼀、农业部、化⼯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产、销售、使⽤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30⽇农农发〔1997〕17号),⾃2000年12⽉31⽇起停⽌⽣产除草醚、撤销除草醚农药登记证。
⼆、农业部关于禁⽌在茶树上使⽤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24⽇农农发〔1999〕20号)
三、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2002年5⽉10⽇)
为了促进⽆公害农产品⽣产的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受理⼀批⾼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批⾼毒农药在⼀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停⽌受理甲拌磷等11种⾼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公告之⽇起,停⽌受理甲拌磷、氧乐果、⽔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11种⾼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产的低毒化剂型,或⽤于种⾐剂、杀线⾍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作物。
2、停⽌批准⾼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公告之⽇起,停⽌批准含有⾼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3、撤销部分⾼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2002年6⽉1⽇起,撤销下列⾼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
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蔗上。所有涉及以上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起3个⽉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
⽢蔗上。所有涉及以上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起3个⽉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四、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2002年6⽉5⽇)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停⽌受理⼀批⾼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批⾼毒农药在⼀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使⽤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的⾼毒农药品种清单。
1、国家明令禁⽌使⽤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溴氯丙烷,杀⾍脒,⼆溴⼄烷,除草醚,艾⽒剂,狄⽒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酰胺,⽢氟,毒⿏强,氟⼄酸钠,毒⿏硅。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和限制使⽤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毒农药不得⽤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范围使⽤。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对⾼毒农药的监管⼒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产、经营国家明令禁⽌使⽤的农药的⾏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不得使⽤或限⽤农药的⾏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作,引导农药⽣产者、经营者和使⽤者⽣产、推⼴和使⽤安全、⾼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公害农产品⽣产发展。
研招网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五、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2003年4⽉30⽇)
为加强农药管理,逐步削减⾼毒农药的使⽤,保护⼈民⽣命安全和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撤销甲胺磷等5种⾼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上的登记,强化杀⿏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
1、撤销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登记。⾃2003年12⽉31⽇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具体名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公布)。⾃公告之⽇起,不再批准含以上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和临时登记有效期满4年的单剂的续展登记。⾃2004年6⽉30⽇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
2、撤销丁酰肼在花⽣上的登记。⾃公告之⽇起,撤销丁酰肼(⽐久)在花⽣上的登记,不得在花⽣上使⽤含丁酰肼(⽐久)的农药产品。相关农药⽣产企业在2003年6⽉1⽇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
3、⾃2003年6⽉1⽇起,停⽌批准杀⿏剂分装登记,已批准的杀⿏剂分装登记不再批准续展登记。
六、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2003年12⽉30⽇)江苏公务员考试资讯网
为提⾼我国农药应⽤⽔平,保护⼈民⽣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促进农药⼯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使⽤,⾃2007年1⽉1⽇起,全⾯禁⽌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04年1⽉1⽇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公布)。⾃2004年6⽉30⽇起,禁⽌在国内销售和使⽤含有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2、⾃2005年1⽉1⽇起,除原药⽣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公布)。同时将原药⽣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作⽤范围缩减为:棉花、⽔稻、⽟⽶和⼩麦4种作物。
3、⾃2007年1⽉1⽇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公布),全⾯禁⽌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只保留部分⽣产能⼒⽤于出⼝。
七、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2号(2006年4⽉4⽇)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确保⾃2007年1⽉1⽇起,全⾯禁⽌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1、⾃2007年1⽉1⽇起,全⾯禁⽌在国内销售和使⽤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产许可证(⽣产批准证书)。保留⽤于出⼝的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产能⼒,其农药产品登记证、⽣产许可证(⽣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制定。 
2、各农药⽣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产过剩⽽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处理。 
3、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处理。
4、各农药使⽤者和⼴⼤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完。
5、各级农业、发展改⾰(经贸)、⼯商、质量监督检验等⾏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资⾦投⼊,搞好禁⽌⽣产销售使⽤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禁⽤计划。⾃2007年1⽉1⽇起,对⾮法⽣产、销售和使⽤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产、销售和使⽤国家明令禁⽌农药的违法⾏为依法进⾏查处。
⼋、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管理措施(2006年6⽉13⽇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为进⼀步解决甲磺隆等磺酰脲类长残效除草剂对后茬作物产⽣药害事故的问题,保障农业⽣产安全,
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我部决定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以下管理措施。 
1、⾃2006年6⽉1⽇起,停⽌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的登记。对已批准⽥间试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产品,相关⽣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前提交相应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批准的产品不再继续审查。
2、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药⽣产企业,要提⾼产品质量,严格控制杂质含量。要重新提交原药产品标准和近两年的全分析报告,于2006年12⽉31⽇前,向我部申请复核。对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苯磺隆含量低于95%、杂质含量过⾼的,要限期改进⽣产⼯艺。在2007年12⽉31⽇前不能达标的,将依法撤销其登记。
3、已批准在⼩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壤(pH<7)、稻麦轮作区的⼩麦⽥使⽤”。产品的⽤药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7.5克/公顷(0.5克/亩),以氯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15克/公顷(1克/亩)。混配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使⽤剂量单独计算。 
已批准在⼩麦上登记的含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对于原批准的使⽤剂量低限超出本公告规定最⾼使⽤剂量的,不再批准续展登记。对于原批准的使⽤剂量⾼限超出本公告规定的最⾼剂量⽽低限未超出
的,可批准续展登记。但要按本公告的规定调整批准使⽤剂量,控制产品最佳使⽤时期和施药⽅法。相关企业应按重新核定的使⽤剂量和施药时期设计标签。必要时,应要求⽣产企业按新批准使⽤剂量进⾏⼀年三地⽥间药效验证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再批准续展登记。 
4、已批准在⽔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性⼟壤(pH<7)及⾼温⾼湿的南⽅稻区使⽤”,⽤药量以甲磺隆计不得超过3克/公顷(0.2克/亩),⽔稻4叶期前禁⽌⽤药。
5、已取得含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产品登记的⽣产企业,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标签。2006年12⽉31⽇以后⽣产的产品,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准则》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的⽅式详细说明产品限定使⽤区域、严格限定后茬种植的作物及使⽤时期等安全注意事项。标签中的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含有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产品的⽣产企业,如欲扩⼤后茬可种植作物的范围,需要提交对后茬作物室内和⽥间的安全性试验评估资料。经对资料进⾏评审后,表明其对试验的后茬作物安全,将允许在产品标签中增加标明可种植的后茬作物等项⽬。 
本公告⾃发布之⽇起实施,农业农村部于2005年4⽉28⽇发布的第494号公告同时废⽌。
九、进⼀步加强对含有⼋氯⼆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06年11⽉20⽇农业部公告第747号)
农药增效剂⼋氯⼆丙醚(Octachlorodipropylether,S2或S421)在⽣产、使⽤过程中对⼈畜安全具有较⼤风险和危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进⼀步加强对含有⼋氯⼆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1、⾃本公告发布之⽇起,停⽌受理和批准含有⼋氯⼆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2、⾃2007年3⽉1⽇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氯⼆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3、⾃2008年1⽉1⽇起,不得销售含有⼋氯⼆丙醚的农药产品。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果发现含有⼋氯⼆丙醚成分,我部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撤销其农药登记。
2022年12月9日高风险区⼗、国家发展改⾰委2008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委、农业部、国家⼯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2008年1⽉9⽇)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甲胺磷等五种⾼毒农药的⽣产、流通、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五种⾼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烯基磷酸酯、O,O—
⼆甲基—O—1—甲基—2—氯—2—(⼆⼄基氨基甲酰)⼄烯基磷酸酯。
2、⾃本公告发布之⽇起,废⽌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产许可证和⽣产批准证书。
3、本公告发布之⽇起,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产、流通。
4、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签定有效出⼝合同的⽣产企业,限于履⾏合同,可继续⽣产⾄2008年12⽉31⽇,其⽣产、出⼝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次进⼝及有毒化学品进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
5、本公告发布之⽇起,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cet4准考证打印入口
6、各级发展改⾰(经贸)、农业、⼯商、质量监督检验、环保、安全监管等⾏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药⽣产、流通、使⽤的监督管理。对⾮法⽣产、销售、使⽤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进⾏查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关于禁⽌⽣产、流通、使⽤和进出⼝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前,我国滴滴涕主要⽤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产和防污漆⽣产,氯丹和灭蚁灵⽤于⽩蚁防治,六氯苯⽤于⽣产。
为保护⼈类健康和⽣态环境安全,落实《中华⼈民共和国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现就停⽌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产、流通、使⽤和进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09年5⽉17⽇起,禁⽌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流通、使⽤和进出⼝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产和使⽤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2、各级环保、发展改⾰、⼯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以上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流通、使⽤和进出⼝的监督管理。⼀旦发现⽣产、销售、使⽤和进出⼝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查处。
⼗⼆、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农业部、⼯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毒农药采取进⼀步禁限⽤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执业医师资格证2022考试时间1、⾃本公告发布之⽇起,停⽌受理苯线磷、地⾍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农药新增⽥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产许可申请;停⽌批准含有上述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产许可证(⽣产批准⽂件)。 
2、⾃本公告发布之⽇起,撤销氧乐果、⽔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 
3、⾃2011年10⽉31⽇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产许可证(⽣产批准⽂件),停⽌⽣产;⾃2013年10⽉31⽇起,停⽌销售和使⽤。 
⼗三、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步禁限⽤措施(2013年12⽉9⽇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为保障农业⽣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态环境安全,维护⼈民⽣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步禁限⽤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3年12⽉31⽇起,撤销氯磺隆(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证,⾃2015年12⽉31⽇起,禁⽌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
2、⾃2013年12⽉31⽇起,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2015年12⽉31⽇起,禁⽌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2015年7⽉1⽇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2017年7⽉1⽇起,禁⽌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
3、⾃2013年12⽉31⽇起,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2015年12⽉31⽇起,禁⽌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2015年7⽉1⽇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2017年7⽉1⽇起,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保留甲磺隆的出⼝使⽤登记,企业可在2015年7⽉1⽇前,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使⽤登记。
4、⾃本公告发布之⽇起,停⽌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申请,停⽌批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农药登记证;⾃2013年12⽉31⽇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2015年12⽉31⽇起,禁⽌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
5、⾃本公告发布之⽇起,停⽌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2014年12⽉31⽇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2016年12⽉31⽇起,禁⽌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
⼗四、农业部、⼯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2012年4⽉24⽇)
为维护⼈民⽣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产和使⽤,经研究,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