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法、最⾼检联合发布⼀个重要的司法解释,⾃2022年4⽉9⽇起施⾏(附
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3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公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1年12⽉1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9⽇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1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4⽉9⽇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
2022年4⽉6⽇
2022年12月9日高风险区法释〔2022〕12号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若⼲问题的解释
问题的解释
适⽤法律若⼲
适⽤法律
(2021年12⽉1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9⽇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9⽇起施⾏)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保护⽣态环境,维护⽣物多样性和⽣态平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私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第⼀条
(⼀)未经批准擅⾃进出⼝列⼊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及其制品;
(⼆)未经批准擅⾃出⼝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野⽣动物及其制品。
第⼆条⾛私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第⼆条
的规定,以⾛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
(⼀)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的;
(⼆)为逃避监管,使⽤特种交通⼯具实施的;
(三)⼆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资源受过⾏政处罚的。
实施第⼀款规定的⾏为,不具有第⼆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法追回,⾏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在内陆⽔域,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法捕捞⽔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第三条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法捕捞⽔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捕捞⽔产品五百公⽄以上或者价值⼀万元以上的;
(⼆)⾮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产品五⼗公⽄以上或者价值⼀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法或者禁⽤⼯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法或者禁⽤⼯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
(⼀)暴⼒抗拒、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履⾏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资源受过⾏政处罚的;
(三)对⽔⽣⽣物资源或者⽔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法捕捞的;
(五)以⾮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款规定的⾏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法、⼯具等,认为对⽔⽣⽣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为⼈⾃愿接受⾏政处罚、积极修复⽣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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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野⽣动物;
(⼆)经国务院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动物管理的野⽣动物。
第五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等为⽬的的购买⾏为;“运输”包括采⽤携带、邮寄、利⽤他第五条
⼈、使⽤交通⼯具等⽅法进⾏运送的⾏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的的加⼯利⽤⾏为。
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为⽬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为。
第六条⾮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第六条
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的规定,以危害
珍贵、濒危野⽣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价值⼆⼗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
(⼀)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的;
(⼆)为逃避监管,使⽤特种交通⼯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动物科研⼯作的;
(四)⼆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资源受过⾏政处罚的。
实施第⼀款规定的⾏为,不具有第⼆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法追回,⾏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三)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第七条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法猎捕野⽣动物价值⼀万元以上的;
(⼆)在禁猎区使⽤禁⽤的⼯具或者⽅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禁⽤的⼯具或者⽅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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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抗拒、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履⾏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对野⽣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态造成严重损害的;2020年国考申论难吗
(三)⼆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资源受过⾏政处罚的。
实施第⼀款规定的⾏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法、⼯具等,认为对野⽣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的、⾏为⼈⾃愿接受⾏政处罚、积极修复⽣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条违反野⽣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为⽬的,⾮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以外的在第⼋条
野外环境⾃然⽣长繁殖的陆⽣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罪定罪处罚:
(⼀)⾮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动物或者地⽅重点保护陆⽣野⽣动物价值⼀万元以上的;
(⼆)⾮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野⽣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同时构成⾮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法猎捕陆⽣野⽣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明知是⾮法捕捞犯罪所得的⽔产品、⾮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九条
第三百⼀⼗⼆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条负有野⽣动物保护和进出⼝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第⼗条
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向犯罪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对于“以⾷⽤为⽬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第⼗⼀条
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为⽬的”:
(⼀)将相关野⽣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通过包装、说明书、⼴告等介绍相关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者⽅法的;
(三)其他⾜以认定以⾷⽤为⽬的的情形。
第⼗⼆条⼆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未经处理的,数
第⼗⼆条
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繁育、物种的濒第⼗三条
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繁育情况、是否列⼊⼈⼯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为⼿段、对野⽣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所涉案件⼀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列⼊⼈⼯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四川省公务员局
(⼆)⼈⼯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四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第⼗四条
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法确定:
第⼗五条
(⼀)对于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法核算;
(⼆)对于有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动物、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其他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法核算。
第⼗六条根据本解释第⼗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国务院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民政府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七条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繁育,⾮法捕捞、狩猎的⼯具、⽅法,以及对野⽣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第⼗七条
门性问题,可以由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及其辩护⼈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条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第⼗⼋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
第⼗九条在海洋⽔域,⾮法捕捞⽔产品,⾮法采捕珊瑚、或者其他珍贵、濒危⽔⽣野⽣动物,或者⾮法收购、运输、出第⼗九条
售珊瑚、或者其他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发⽣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第⼆⼗条
第⼆⼗条本解释⾃2022年4⽉9⽇起施⾏。本解释公布施⾏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