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6民终62号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兴娟张敏王作杰 
【审理法官】韩兴娟张敏王作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飞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飞 
【当事人-个人】沈飞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顺意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钱元昌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杨世宁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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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顺意钱元昌匡建中杨世宁 
【代理律所】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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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共英语三级培训班包过【被告】沈飞  四川公务员2021下半年报名时间
【本院观点】根据原告与被告二建东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两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条款因该责任书无效亦归于无效,因此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34026883.76元应当作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根据原告与被告二建东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两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条款因该责任书无效亦归于无效,因此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34026883.76元应当作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两被告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 
【权责关键词】中国人才网消防工程师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冻结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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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飞诉南通二建公司和二建东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度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即9162号民事案件。该案中,沈飞起诉请求:1.判令南通二建公司、二建东林公司向沈飞支付工程款等19865359元。2019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申请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南通二建公司、二建东林公司承担。南通二建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沈飞立即归还南通二建公司为其挂靠施工的“金桂德府”工程项目垫付的工程债务暂计14689244.81元(具体垫付金额以双方核对为准);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沈飞承担。 
【本院认为】2023考研英语国家线多少分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沈飞诉南通二建公司和二建东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飞认可的收到的款项包含了南通二建公司本案中主张出借的款项金额,南通二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在该案中也已经进行举证。该案审理中法院对南通二建公司、二建东林公司
因涉案工程支付款项的法律属性进行审查,已将案涉借款作为工程款进行了折抵。因此,本案中,南通二建公司再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沈飞给付利息,实质上是否定该生效判决关于双方之间款项往来法律关系的认定,构成一事不再理。虽然南通二建公司主张其已经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但是现该判决仍有效,故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南通二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南通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5:56:2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沈飞于2019年9月23日在平度法院起诉南通二建公司,南通二建公司亦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说明双方之间已经发生较大矛盾,但根据南通二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9年9月23日之后双方之间仍然有频繁资金往来,南通二建公司认为系双方借贷往来,与常理不符。其次,916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关于南通二建公司、二建东林公司因涉案工程支付款项的法律属性。在涉案的工程中,本院确认
南通二建公司、二建东林公司向平度金桂德府小区工程支付的款项为34026883.76元,原告称系工程款,两被告称系原告的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二建东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两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条款因该责任书无效亦归于无效,因此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款项34026883.76元应当作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455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基于此,原判关于南通二建公司、二建东林公司因涉案工程支付款项的法律属性问题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南通二建公司在本案提供的借款合同均已经在(2020)鲁02民终4555号案件中举证,其举证证明的目的是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而不是工程款结付关系,但在该案中并未得到认可。说明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南通二建公司在本案庭审中也确认案涉款项涉及到山东平度的“金桂德府”和黄岛“康大鑫都汇”项目,说明涉案款项与前述判决所涉情况存在密切联系。现南通二建公司主张要求沈飞支付利息,其实质是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南通二建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驳回南通二建公司的起诉。南通二建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596元退还南通二建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通二建公司负担。    二审中,南通二建公司提交了:1.民事反诉状和证据目
录打印件,以证明其公司在9162号案件中主张返还的是为沈飞垫付的工程债务款14689244.81元,不涉及本案中其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所对应的利息24278206.50元,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2.民事监督申请书打印件以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以证明其公司不服9162号和4555号判决已经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沈飞质证认为,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该申请书恰恰证明南通二建公司是恶意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8860号民事裁定已经裁定驳回其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证意见:南通二建公司提交的民事反诉状和证据目录、民事监督申请书均系自行打印,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双方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