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第一篇: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立法思想。天津的一本录取分数线
(一)由粗到细,为进一步的完善留出空间
(二)以优化管理为目的首先,职位分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其次,我国公务员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最后,具体类别的设定要兼顾现在和未来。
1.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大学英语四级登录入口三、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
(1)笔试法 这是一种最古老、最常用的测验方法。笔试法一般分为两类:论文式笔试法,也叫主观性笔试法。短答式笔试法,也叫客观性笔试法。
(2)口试法 : 口试法即指面试,是指考生以口述方式当面回答主考人所提出的问题。
口试也有两种形式。个别面谈,分组口试。
(3)模拟操作法 :一种综合测试方法。模拟操作法是指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主考人为考生设计一种模拟真实工作环境的情景,如起草公文、主持会议、发表演讲或进行实际调查等,让考生进行实际处理的演示
12333上海公共招聘(4)心理素质测验:考察应试者的性情、意志、反应等个人心里素质,供录用时参考。注意:心理测试形式心理测试评分标准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考录的范围和条件
1.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公务员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范围只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这么几个职务。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委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2.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从条件的内容看,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公务员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积极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哪几类(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上述条件,是指担任国家公务员及适应所任职位而要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参加录用考试;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具备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资格;能否被录用,还有待于考试考核的结果。消极条件(限制性条件)。《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形式。
(一)、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银行考试题型
2、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3、培训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分级分类培训原则。
(二)、公务员培训的形式。
1、按培训阶段。职前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
职前培训:对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已被录取但尚未正式任用的职前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目的:了解即将担负工作的性质、责任,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业务知识,培养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观念。在职培训:对正在任职的公务员进行的不脱离岗位的“再培训”或“回归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也是培训体系和培训制度的核心部分。目的: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脱产培训:任职公务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赴专门培训结构接受训练。目的:集中培训,短期提升知识、技能。
2、从培训的目的来看。资格培训,职务培训,学历培训,资格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
务员进行的培训,由一般职务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进行资格培训,使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获得领导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职务培训:以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围绕所任职务的特点而进行的针对性培训。学历培训:为完成某一学历层次,系统地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素质的正规化培训。
3、从培训的约束力来看,自愿培训:公务员自愿参加、自由选择培训课程。强制培训:由政府指定或者由合同具体规定的培训。
二、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 2.公开民主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考核结果与奖惩结合的原则结构化面试题型
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3.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绩,是指工作实绩。5.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四、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公务员法》第36条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划分及其标准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
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
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五、公务员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1.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考核方式也称考核类型,《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方式以及它们之间关系,另外《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又在这个基础上做了具体规定。公务员考核方式主要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对公务员日常表现和工作状况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考核。平时考核,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在方法程序上也没有严格的规定。(2)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领导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目前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外,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定期周期规定为一年。
2.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根据《公务员法》第35条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3条的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主要程序有五项:
A.个人总结;B.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C.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D.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E.通知。
(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称的主管机关是指党委干部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98年5月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一)选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