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 号】保市政[2011]159号
【施行日期】201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
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
覆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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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保定人力资源网查询
  第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和有关信息的审核;
  (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三)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四)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五)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六)其他与城镇住房保障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番禺招聘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出租、出售比例及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石家庄人才网最新招聘信息网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白沟新城管委会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新增土地指标,根据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情况,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至项目。
  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改变用途,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即收回土地使用权。黑龙江省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白沟新城管委会根据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年度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市、县两级(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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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六)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