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6
【字 号】苏府[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府[2014]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委第89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的项目,市(县)、区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
  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市将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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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事业单位年检
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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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级工业品行业协会成立的批复、变更登记、设立分会、年检、注销等审查
设立
经信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取消
 
3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非学历教育)
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0〕1号)第六条:“……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部分下放
下放姑苏区
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变更审核(非学历教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取消
 
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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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取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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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行政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下放
下放各市(分)局、派出所
6
社会团体登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取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年第23号)第十条:“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取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年第23号)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取消
 
7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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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担负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第十四条:“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和面向社会组织人才招聘,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取消
 
8
外地驻苏州劳务机构核准登记
人社局
《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苏劳社就〔2004〕15号)第四条:“外地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
取消
 
9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住建局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取消
 
10
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核
住建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改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取消
 
11
中标人与招标人书面合同备案
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
 
12
核定规划意见
规划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取消
 
13
厂矿或其他单位投资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审批
市容市政局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非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取消
 
14
移动公厕的设立及临时停用审批
市容市政局
《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苏府〔2003〕97号)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移动公厕。设立移动公厕必须经市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城市公厕72小时以上的,必须经市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取消
 
15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审批
市容市政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消
 
16
“绿通道”通行证审批
交通运输局
《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通道”实施办法》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