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恒、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中专2023年还能考执业医师吗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皖10民终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继全宋浩之蒋薇 
【审理法官】朱继全宋浩之蒋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汪恒;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汪恒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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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汪恒 
【当事人-公司】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勇胡莉莉 
枣阳市教育局【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恒 
【被告】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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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马公司是否拖欠汪恒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41210元;二、金马公司是否应当向汪恒支付未交社保的补偿或赔偿其损失63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马公司是否拖欠汪恒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41210元;二、金马公司是否应当向汪恒支付未交社保的补偿或赔偿其损失63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金马公司工会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公司薪酬调整方案(审议稿)》的决议、《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系通过金马公司职代会作出并公示,《工资
专项集体协议》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程序,合法有效,对此汪恒未提出异议。《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决议,自2020年4月起,非生产性用工应发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金马公司据此按减薪20%后的标准发放汪恒2020年4月、5月工资,并未违反集体合同的决议,汪恒要求金马公司赔偿2020年4月、5月拖欠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6月至10月工资,一审法院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2020年6月的劳动报酬,金马公司按照826元发放,一审法院依法判令金马公司还应支付5386.11元(7765.14×80%-826元)正确。2020年7月至10月,金马公司没有安排汪恒工作,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月)的70%支付生活费,该期间金马公司已补正至826元,故2020年7月至10月,金马公司并不拖欠汪恒工资。汪恒上诉要求金马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0月的拖欠工资(7602元/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汪恒主张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因汪恒没有证据证明金马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受到的损失,故汪恒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按月900元标准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汪恒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表最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汪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18: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汪恒入职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在模具中心从事加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23日,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承接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业务,与汪恒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又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冠××疫情发生后,2020年4月24日,金马公司召开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月份开始调整薪酬,非生产性用工应发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会议通过了《公司薪酬调整方案》并公示。后金马公司与其工会委员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并在歙县人力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20年6月4日,金马公司书面通知汪恒自2020年5月30日放假和办理公司财物的移交。6月18日双方完成生产和办公设备的移交。    汪恒的劳动报酬,2020年4月和5月金马公司按降薪后标准发
放,6月至10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月)的70%发放。2019年6月-2020年5月汪恒的月平均工资为7765.14元。就社会保险缴纳,两次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变,均约定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汪恒入职后金马公司未立即办理社保,而是自2020年6月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川教育考试院自考报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有权以提起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未满,经法院释明,汪恒坚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金马公司亦同意解除,因此汪恒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的行为有效,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应自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因汪恒申请仲裁未受理,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金马公司首次收到解除通知,故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 
【二审上诉人诉称】汪恒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金马公司赔偿拖欠汪恒工资41210元(应发工资为8100元,拖欠工资分为2020年4月1600元,2020年5月1600元,
2020年6月-10月每个月7602元);三、改判金马公司未交社保的补偿或赔偿汪恒各项社保费63000元(70个月×900元,2014年8月21日至2020年7月8日);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马公司负担。 
汪恒、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0民终1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江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QB5J0J(1-1)。
     法定代表人:俞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沧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恒因与被上诉人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汪恒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金马公司赔偿拖欠汪恒工资41210元(应发工资为8100元,拖欠工资分为2020年4月1600元,2020年5月1600元,2020年6月-10月每个月7602元);三、改判金马公司未交社保的补偿或赔偿汪恒各项社保费63000元(70个月×900元,2014年8月21日至2020年7月8日);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马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金马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汪恒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补偿或赔偿汪恒各项社保费和经济补偿金。金马公司自2020年6月才开始为汪恒办理社会保险,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今,根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汪恒向金马公司主张未交社保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错误。二、一审法院对于金马公司拖欠工资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金马公司应该补足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已经查明,2020年4月及5月,金马公司按照减薪方案发放工资。2020年6月4日,金马公司对汪恒无限期放假,并剔除考勤、移交办公设备,上述行为系明显针对汪恒的强迫离职行为。本案中,金马公司明显存在欠薪行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金马公司须承担减少工资报酬的举证责任。在一审庭审中,金马公司提交的《关于召开工会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汪恒所在的部门20名员工没有任何人收到,亦无任何人参会,此次会议明显不民主、不公平、不公正。会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在一审庭审结束时也未见金马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交行政主管部门,金马公司工会也无权代表职工处理降薪事宜。2020年3月18日,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型××疫情三级应急响应下有关防控措施调整工作的通知》,提出从即日起解除封闭式管理,全面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运行等措施。本案纠纷发生在2020年4月,金马公司已经完全复工,一审适用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系适用法律错误。另金马公司并未停工停产,一审适用《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本案明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