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荣、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查各个学校录取分数线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1)皖02行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 
【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万荣;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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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国家公务员补录条件张万荣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万荣 
【当事人-公司】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戴林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张磊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林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张磊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林张磊刘斌  深圳社工证报名
【代理律所】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万荣 
【被告】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万荣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年限是否满9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对一审认证意见予以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万荣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年限是否满9年。《安徽省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对本省内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作出具体规定,即“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的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本案中,一、上诉人张万荣1981年经招工进入芜湖市光华玻璃厂工作,根据现有原审档案记载,即使1990年、1994年、1995-1998年按整年计算特殊工种工龄,全部特殊工种年限合计也未达9年。    二、上诉人张万荣提供的《芜湖光华玻璃二厂防护用品领用卡》未加盖相应厂区的公章,亦无相应的车间人员签字确认,且根据该卡记录工作服仅1989年和1991年有领用记录,而护目镜自1997年3月才开始领用记录,棉衣裤也仅1993年一次领用记录,相关记录并不连续完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领用卡达不到张万荣1998年11月至1999年12月系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证明目的。张万荣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明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对于张万荣相关权益主张问题已经做出提示,本院不再赘述。    三、根据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能否执行特殊工种提起退休政策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7〕325号)文件第2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前退休;但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因当事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芜湖市光华玻璃厂于1999年开始改制并无异议,故根据劳社秘〔2007〕325号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进入非公有制企
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此外,张万荣个人档案中亦无1999年之后的相应工资变动情况记载表,无相应档案材料能证明张万荣1999年至2002年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2002年11月18日芜湖华东玻璃厂和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盖章出具的张万荣《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仅是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文件,上面记载的司炉工种并未记载其从事司炉工种的的具体时间期限,达不到张万荣认为至2002年11月一直从事特殊工种的证明目的。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芜湖市人社局作出的《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核定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万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省考职位表2023【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万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25:5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张万荣原始档案材料显示,其于1981年12月经招工进入芜湖
市光华玻璃厂(后改为芜湖华东玻璃厂)工作。1983年12月-1985年12月从事机制工;1990年12月从事烧炉工;1994年10月、12月从事机制工(在芜湖市光华玻璃二厂);1995年2月从事机制工(在芜湖市光华玻璃二厂);1995年9月从事烧火工;1996年1月、10月从事烧火工;1997年7月、12月从事司炉工;1998年1月、11月从事司炉工。2002年11月,张万荣与芜湖市光华玻璃厂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6月至12月,张万荣先后三次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芜湖市人社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芜湖市人社局以“特殊工种年限累计不满9年”为由均未批准提前退休。2020年6月,张万荣向芜湖市人社局申报正常退休,芜湖市人社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案涉《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核定表》,核定张万荣从2020年6月正常退休,其中认定张万荣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为1983年12月-1985年12月、1990年12月、1995年9月-1998年11月。张万荣认为其应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以下简称《安徽省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
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因此,芜湖市人社局具有审批张万荣退休的工作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安徽省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规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上述规定可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根据档案记载进行审核,高温工作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本案中,其提出1981年-1983年和1999年-2001年从事特殊工种的意见缺乏原始档案材料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如张万荣搜集到新的原始档案类材料,可另行寻求救济。综上所述,张万荣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芜湖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核定表》并无不当之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万荣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万荣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根据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办法》认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根据档案记载进行审核,系法律适用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事高温工作的时间累积不满9年,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判令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7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2.判令撤销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核定表》,责令被上诉人按照提前退休条件重新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张万荣、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皖02行终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荣。
     委托代理人戴林,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初级会计成绩查询     委托代理人张磊,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婧,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万荣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行初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张万荣原始档案材料显示,其于1981年12月经招工进入芜湖市光华玻璃厂(后改为芜湖华东玻璃厂)工作。1983年12月-1985年12月从事机制工;1990年12月从事烧炉工;1994年10月、12月从事机制工(在芜湖市光华玻璃二厂);1995年2月
从事机制工(在芜湖市光华玻璃二厂);1995年9月从事烧火工;1996年1月、10月从事烧火工;1997年7月、12月从事司炉工;1998年1月、11月从事司炉工。2002年11月,张万荣与芜湖市光华玻璃厂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6月至12月,张万荣先后三次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芜湖市人社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芜湖市人社局以“特殊工种年限累计不满9年”为由均未批准提前退休。2020年6月,张万荣向芜湖市人社局申报正常退休,芜湖市人社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案涉《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核定表》,核定张万荣从2020年6月正常退休,其中认定张万荣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为1983年12月-1985年12月、1990年12月、1995年9月-1998年11月。张万荣认为其应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遂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