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两会期间是几号到几号教师资格证在哪儿查证书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实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6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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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月银周宏韬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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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实义 
【当事人-个人】闫实义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余丽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余丽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华勇余丽丽 
【代理律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哪些专业能考公务员【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闫实义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路港公司是否与闫实义存在劳动关系及路港公司应否承担闫实义的工伤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抗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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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双方二审均未提举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绩溪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01109201660079),认定闫实义受到的伤害事故为工伤,用工单位为世辉公司。世辉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后作出(2017)皖1824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世辉公司的诉讼请求。世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皖18行终8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绩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4行初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01109201660079号认定工伤决定;三、责令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路桥公
司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9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055号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19年5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抗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对该案再审后作出(2019)皖18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本院(2017)皖18行终89号行政判决。    再查明:路港公司对绩溪县人社局于2018年2月23日认定闫实义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书(编号01375201860020)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作出(2018)皖1824行初23号行政判决:驳回路港公司的诉讼请求。路港公司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皖18行终6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路港公司是否与闫实义存在劳动关系及路港公司应否承担闫实义的工伤赔偿责任。已查明,路港公司对本院撤销以世辉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2017)皖18行终89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后,本院维持了(2017)
皖18行终89号行政判决。而路港公司对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的以其为用人单位的01375201860020认定工伤决定书仍不服,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业经本院终审审理,并作出(2020)皖18行终68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路港公司的诉讼请求。在绩溪县人社局重新作出编号01375201860020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终审判决确认的情形下,路港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本案中的上诉理由实则系对生效行政判决的否认,依法不能成立。关于闫实义与路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查明路港公司系将相关工程的箱梁运输及安装工程项目非法转包给世辉公司,随后世辉公司又将其中的架设桥梁的工程转包给张玉平个人,而闫实义受雇于张玉平。一审认为闫实义与路港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既超出了闫实义仲裁申请和双方当事人一审诉请的范围,也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关联行政案件的认定相悖,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路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896、9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闫实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外地就医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
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各项费用,合计1215296.27元”和“驳回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实义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896、9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解除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实义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11: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路港公司S215绩溪至歙县公路改建工程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与世辉公司签订25m箱梁运输安装合同,由世辉公司承包该工程的箱梁运输及安装工程项目,随后世辉公司又将其中的架设桥梁的工程转包给张玉平个人,由其负责架桥施工。闫实义受雇于张玉平,从事张玉平承包的架设桥梁施工。2016年4月24日,闫实义在整理架桥机设备零部件过程中摔下受伤。2016年7月6日,闫实义向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8月26日,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闫实义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世辉公司。    2018年2月23日,绩溪县人社局重新作出编号01375201860020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闫实义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路港公司。路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行终68号行政判决确认,路港公司系闫实义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2018年7月17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宣城鉴定201821007《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闫实义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一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20年7月7日,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绩劳仲字(2020)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路港公司支付闫实义医疗费253311.87元、伙食补助费8300元、外地就医交通费3000元、外地就医食宿费3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4549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2.路港公司支付闫实义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生活护理费109799元,2020年7月1日起直到闫实义死亡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3.路港公司支付闫实义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伤残津贴82800元,2020年7月起至闫实义领取退休待遇每月支付伤残津贴3600元;4.路港公司以伤残津贴3600元为基数为闫实义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闫实义承担。闫实义与路港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
一审法院。另查明,闫实义在为路港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为每月4000元,路港公司没有为闫实义办理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