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4.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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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700号令),我们研究起草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邮编:1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
  附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26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冬残奥会开幕式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建设和支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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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由省、设区的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努力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支持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和新型业态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整合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流动,为人力资源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便利。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环评工程师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人力资源区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国内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2021浙江事业单位报名入口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会计中级怎么判断工作满五年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机构的服务场所、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标准和规范安排服务场地、配备服务设施,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信息化、标准化和便民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