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4.20
【文 号】审人发[1992]102号
【施行日期】1992.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2月25日)废止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199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精神,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现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望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协商,共同解决,把考试工作做好。
附件: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2022年六级成绩查询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审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现已评聘审计专业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按审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资格考试,根据审计工作特点,不设置审计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先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frm是什么证书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最新教师招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当公务员需要哪些条件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在审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 参加助理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审计员职务三年以上;
  3、高中毕业,担任审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审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2021教资考试时间日期 参加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2、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审计师职务三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审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审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审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审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直接聘任相应的审计专业职务: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审计师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满两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审计师职务;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审计员职务。
  第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和审计署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并负责甲、乙两种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审计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
  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课程考试及格,由审计署颁发单科及格证明。全部科目合格后,由审计署颁发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主动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审计岗位连续时间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资格无效,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审计署。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