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考研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08年
(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0,分数:50.00)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1.00)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青岛人社网考试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解析:[考点] 危害结果 [详解]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D正确。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1.00)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分数线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乙没有非法占有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种类
解析:[考点] 犯罪故意 [详解] 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
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支,就成立盗窃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 C正确。对于贩卖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种类,D错误。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较多,乙吞服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1.00)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
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考点] 事实认识错误 [详解]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1.00)
二建考哪些科目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解析:[考点]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详解]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大多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问题从反面进行议论的。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
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专门针对该行为的合法状况向法院进行了咨询,那么在其信赖了主管机关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这些错误应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故甲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犯罪。因此B正确,ACD错误。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1.00)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3年江苏合格性考试成绩查询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解析:[考点] 被害人承诺 [详解] 依照刑法通说,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A选项中赵某的父母就不得承诺侵害赵某的法益,因而A错误。另外,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的限度。但学界一般认为,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因而C错误。(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构成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如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事后不认可,仍然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故B错误。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
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D选项中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这就已经超出了承诺的范围。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正确。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已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1.00)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解析:[考点]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侵占罪 [详解]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
、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甲已将乙的皮箱扔到院墙外;因此可以认定乙已经对皮箱内的财产丧失了控制,故盗窃罪已经既遂。因此BD错误。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在本案中,皮箱被甲扔到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可认定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丙将该脱离占有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此C正确,A错误。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福建招生考试信息网
(分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