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8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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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题)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简易交付的规定。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庞某与黄某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是有权处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洪某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规定,洪某于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而不是1个月后取得所有权,故C项错误。因庞某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物权法           
                           
2.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9题)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
中,甲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汽车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仍对汽车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故C项错误。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具体而言,如果乙没有如约支付价款,则甲依然保留所有权,此时,丙即可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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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5题)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A          信阳师范学院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本题中,《协议》的内容本身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C项错误。根据甲乙之间房屋代购协议的内容,甲有权请求乙进行过户登记,如乙不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因为此房屋是通过买卖的法律行为获得,买卖之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现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尽管甲乙之间有代购房屋的协议,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乙此时若将房屋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有权处分。丙的取得应当是继受取得,因此,D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如果甲要完成更正登记,需要经过书面记载的登记权利人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在没有经过名义登记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甲是不能进行更正登记的。A项的表述认为,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而不是像2014年第55题的A选项那样表述为“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值得认真琢磨。自实体法的角度而言,说一个主体有权做什么或者可以做什么,一般的含义就是说该主体的主张是应当获得支持。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2014年第55题A项的表达是确定错误的。本题中,A项的表述是,实际权利人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依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登记有错误,确实是有权提出更正登记的,可以理解为更正登记是甲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的一种方式,故A项正确。            知识模块:物权法           
                           
4.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8题)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考研的国家线是多少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故A选项错误。    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B选项正确。    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
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故C选项错误。    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物权法           
                           
5.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6题)
英语报考四级需要什么条件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综上所述,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而不是代理人,出售房屋并非是为了其丈夫的利益,所以乙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没有达到法定份额当事人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C、D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本题中,房屋虽然登记在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丙对这一情况知悉,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知识模块: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