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发⽣时要优先救护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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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今起实施
  今天是“六⼀”⼉童节,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在今天正式实施了,这是国家送给未成年孩⼦们的⼀份特殊的礼物。国家以⽴法的形式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的关怀、爱护和重视。
  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是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位⼀体组成了对未成年⼈的强⼤保护⽹络,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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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增加了对未成年⼈所享有五项权利的规定,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本报特邀吉林⼤*铭仁律师事务所执⾏主任、长春市教育局法律顾问何-颖律师就此作以简介。
  ⽣存权是指未成年⼈享有的获得基本⽣活保障的权利。⽣存权是未成年⼈的⼀项⾸要权利,社会和家庭⾸先要为未成年⼈创造⼀个赖以⽣存的条件,创造⼀个稳定、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1)⽗母要为未成年⼈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对未成年⼈的监护
职责和抚养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使他们健康⽣活和成长;(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母或者其他监护⼈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有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学⽣在校学习时间;(3)学校、幼⼉园、托⼉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教育教学活动;(4)要为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体提供良好的⽣存条件。政府要设⽴救护场所,对流浪乞讨等⽣活⽆着未成年⼈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法查明其⽗母或者其他监护⼈的以及其他⽣活⽆着的未成年⼈,⼉童福利机构要予以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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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权——要保证未成年⼈必要的睡眠时间
  发展权 ——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应创造就业条件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挥未成年⼈的全部体能和智⼒的权利。未成年⼈的发展包括⾝体、智⼒、⼼理、精神、道德和情感等多⽅⾯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所享有的⼀项基本权利,未成年⼈正处于成长和发展时期,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关爱和呵护。
  未成年⼈保护法对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保障未成年⼈发展⽅⾯作出了规定:(1)⽗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关注未成年⼈的⽣理、⼼理状况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和适当的⽅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引导未成年⼈进⾏有益⾝⼼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络以及赌博、、等⾏为。(2)学校应当全⾯贯彻国家的教育⽅针,实施素质教育,提⾼教育
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独⽴思考能⼒、创新能⼒和实践能⼒,促进未成年学⽣全⾯发展。(3)未成年⼈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受保护权——突发事件发⽣时,要优先救护未成年⼈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未成年⼈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的特别保护。
  未成年⼈保护法特别强调未成年⼈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园、托⼉所和公共场所发⽣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这是这次修改未成年⼈保护法的⼀项重要内容。同时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的⼈⾝权、⼈格权、劳动保护权、荣誉权和智⼒成果权等⽅⾯的保护内容,加⼤了对未成年⼈的保护⼒度。(1)禁⽌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禁⽌虐待、遗弃未成年⼈,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不得歧视⼥性未成年⼈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2)学校、幼⼉园、托⼉所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格尊严的⾏为。(3)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已满⼗六周岁未满⼗⼋周岁的未成年⼈的,应当执⾏国家在⼯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健康的劳动
或者危险作业。(4)禁⽌拐卖、、虐待未成年⼈,禁⽌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禁⽌胁迫、诱骗、利⽤未成年⼈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进⾏有害其⾝⼼健康的表演等活动。(5)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隐私。对未成年⼈的信件、⽇记、电⼦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依法进⾏检查,或者对⽆⾏为能⼒的未成年⼈的信件、⽇记、电⼦邮件由其⽗母或者其他监护⼈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开拆、查阅。(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的智⼒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参与权——做出与其权益有关的决定时,要告知未成年⼈
  参与权是指未成年⼈参与家庭和社会⽣活,并就影响他们⽣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未成年⼈的⽗母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具有独⽴的⼈格,未成年⼈与⽗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因此,未成年⼈的⽗母应当尊重未成年⼈的意见,给他们充分的⾃由空间和家庭民主权,即注重对未成年⼦⼥个性的培养,更要注意对未成年⼈品德的教育。
  未成年⼈的⽗母对未成年⼈不仅是⽣活上的照顾和呵护,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沟通,要积极⿎励与未成年⼦⼥平等地交换意见,⽽不是将⾃⼰的观点和决定强加于未成年⼦⼥,通过未成年⼦⼥参与对⾃⼰有关事宜的决策,提⾼未成年⼦⼥对事物的认识能⼒和处理问题的能⼒。
 未成年⼈保护法赋予未成年⼈⼀项特殊的权利——参与权。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未成年⼈的⽗母
或者其他监护⼈应当根据未成年⼈的年龄和智⼒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受教育权——适龄未成年⼈必须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吉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首页  未成年⼈正处于发展和成长阶段,接受教育,学习⽂化知识是未成年⼈的⾸要任务,从⼀定意义上讲,未成年⼈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决定着未成年⼈⼀⽣的发展。因此,受教育权对未成年⼈来讲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保护未成年⼈⾸先要保护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突出了对未成年⼈受教育权的保护,在总则中单列出来,明确规定:未成年⼈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的⼀项最重要的权利,未成年⼈的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保障未成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因为,义务教育是统⼀实施的所有适龄⼉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为保障未成年⼈全部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作出相应的约束和禁⽌性规定。(1)使适龄的未成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的⽗母和其他监护⼈的法定义务。新法第⼗三条规定:⽗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依法⼊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辍学。(2)学校必须接纳适龄的未成年⼈⼊学,保证未成
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法剥夺或者侵害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新法第⼗⼋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受教育的权利,关⼼、爱护学⽣,对品⾏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应当耐⼼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中的未成年⼈的受教育权给予特别的保障。第⼆⼗⼋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中的未成年⼈等接受义务教育。(4)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的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第五⼗七条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义务教育。
  未成年⼈: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不满⼗⼋周岁的公民。
人力资源师怎么报名啊  监护⼈:是指依法享有对被监护⼈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然的监护⼈,这种监护资格因未成年⼈的出⽣⽽开始。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的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的⾝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的⽣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进⾏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进⾏管束和教育。6、在被监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发⽣争执时,代理其进⾏诉讼。7、承担因不履⾏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实施侵权⾏为⽽给他⼈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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