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9.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学校
  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工作,能够促进校园国际化,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展此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日益高涨。目前,我市有3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接受外国学生工作,有几百名外国学生在我市就读。
  自2005年出台《长春市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在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保证学校和外国学生的合法权益,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市中小学就读,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对外汉语教学基地,促进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扬州考试网  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湖南公务员查询成绩入口>公务员一年几次报名机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促进中小学的国际交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二条 外国学生是指在长春市中小学就读的持外国护照的适龄人。
  第三条 外国学生应持有合法有效地在华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有监护人。如其法定监护人不在长春市常住,应书面委托在长春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作为监护人。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监护人一同居住。
第三章 学校
  第五条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校。
  第六条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外国学生管理机构,由校级领导负责。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
交流能力并熟悉涉外法律法规,其任职应相对稳定。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外国学生教学、生活、安全等管理制度。
河南公务员考试局  第八条 学校向外国学生提供食宿,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长春市教育局是全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招生管理
  (一)学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JW202表的外国学生。
  (二)学校应确保外国学生在入学前已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保险。
  (三)学校委托其他合法机构进行招生,应签署协议。
  (四)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因接受外国学生而影响承担国民教育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一)学校应为外国学生建立学籍。外国学生的学籍由长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外国学生入学前,学校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下列材料,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的《长春市外国学生建立学籍申请表》到学籍管理部门为外国学生建立学籍。备案材料包括:外国学生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外国学生与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委托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保险单。
  (二)外国学生转学、休学,学校应到长春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三)给予外国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经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四)外国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持经长春市教育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的《长春市外国学生毕业证书申请表》,到学籍管理部门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五)申请小学毕业证书的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小学学习至少一学年且小学阶段学习总年
限达到六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申请初中毕业证书的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初中学习至少一学年且初中阶段学习总年限达到三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七)申请高中毕业证书的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高中学习至少一学年且高中阶段学习总年限达到三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或更高。
  (八)外国学生因修业未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应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外国学生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
  (二)学校可根据外国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选择对外汉语教材、配备具有对外汉语教学能力的专职教师及其他相关事宜,应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学生可免修政治课。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考试  (一)学校应按校规校纪对外国学生进行管理。
  (二)外国学生日常在校学习时间应与中国学生相同。
30岁才考上公务员悲哀  (三)学校应设法保证在学校具有管理职责的时间内与外国学生进行明白无误的语言沟通。
  (四)外国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外国学生张贴广告、通告、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在校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在校外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外国学生在校内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媒体、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人员会面,学校应通过长春市教育局向外事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外国学生组织。
  (八)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学生的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长春市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