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6.02
【文 号】中基协字〔2022〕204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2〕204号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要求
  申请来协会登记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登记材料,相关系统测试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及登记填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规范要求国家公务员月薪多少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合同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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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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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活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私募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服务业务协议、托管协议、经纪操作协议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陕西省振兴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当事人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除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外的其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私募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当事人身份验证、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询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适用本办法。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及私募基金当事人就其参与电子合同业务等环节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公平竞争,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私募基金当事人数据。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私募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并评估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备、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私募基金当事人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私募基金当事人通过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完成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反、份额登记、司法、仲裁鉴定材料出具等其他业务的,私募基金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而免除。
  第六条 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其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电子合同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
  第七条 协会对从事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的机构开展登记,登记要求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二)经营运作规范,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或相关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最近1年内不存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经营状况良好,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组织架构完整,申请机构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具有一定私募基金行业对外服务相关经验;
  (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产品需求分析和设计、
风控合规以及客户服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课程培训。总经理、运营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胜任相关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
  (七)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数据外泄和外部非法入侵;取得公安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名录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系统应当通过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的测试,并按照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与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联测;大学英语四级分数分配
  (九)电子合同业务系统的故障应对能力应当达到第三级(含)以上;应当具备灾难及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相关技术指标应当分别达到灾难应对能力第五级、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第六级;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的,应当向协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
  (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