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河南省高考录取分数线【公布日期】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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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中证协发[2015]199号
【施行日期】2015.10.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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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99号2021年河南省考职位表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为此,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2、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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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 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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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
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