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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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2.04.28
【文 号】中证协发〔2022〕104号
【施行日期】2022.04.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04号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承销业务规则,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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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
  2、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
(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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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不得承诺以包销以外的方式购买债券。
  第七条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严格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主承销商应当在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债券的承销收费情况通过会员信息系统报送协会。受托管理人应当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收费情况。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九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如有)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但承销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可以向发行人提议更换。
  第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包含或引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原则上主承销商可以在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信赖。存在合理怀疑的,主承销商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程序,排除合理怀疑。
  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主承销商应当审慎核查,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晋中市教育局招生网2019注会成绩查询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与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对公司债券定价、配售与分销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合规或风控部门应当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决策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符合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考试  第十九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认购方、认购规模、报价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