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荆州市人事考试网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7.02
施行日期
黄山市人事考试网
2009.08.15
文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主题类别
农产品质量安全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已被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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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
2009年7月2日
  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太原市绿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转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绿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转型要求。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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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林业部门编制林业总体规划时,应当以汾河为主体进行编制,形成东山、西山、北山绿化和农田林网,公路、铁路林网等组成的生态圈;以汾河绿景观为主轴,构成城市西南部的生态区域和北部的生态屏障。
  第八条 市园林部门编制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综合性公园时,应当保障城市生物多样性,并配置相应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列入政府绿转型计划或者其他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绿转型标准和绿转型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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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市建管部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突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及主体多元化、能源多结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绿转型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度组织对绿转型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价,确保该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促进绿转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绿转型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质监部门建立绿转型标准体系,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绿转型标准体系要求做好绿转型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业、科技、经济、国有资产、建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围绕构建绿产业体系、培育绿消费方式,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园区和企业的绿转型标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规划、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围绕绿转型规划要求,制定县区、乡镇、村庄、社区和学校等绿转型标准。
  第十六条 市建管、园林、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围绕生态市建设,制定大气质量、水体质量、废弃物、噪声、园林绿化、城市建设管理等绿转型标准。
  第十七条 市人事、信访、建管、财政、卫生、旅游、文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等部门,应当围绕建立政府绿管理等要求,制定绿机关、绿信访、绿采购、绿办公、绿医院、绿旅游、绿文化、绿服务等绿转型标准。
  第十八条 绿转型标准的制定应当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质监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布的绿转型标准,开展绿创建活动,做好绿转型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每3至5年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一次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并形成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转型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每日对本市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月
对饮用水源水质、汾河流域水质的状况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季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以下主体功能区:
  (一)对国土开发密度低、环境承载水平高的区域,确定为优化开发区;
  (二)对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资源环境有一定承载能力,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好的区域,确定为重点开发区;
  (三)对生态环境脆弱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不好的区域,确定为限制开发区;
  (四)对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核心区域,确定为禁止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在不同主体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建设和调整产业结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
业技术升级,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改善环境质量;
  (二)在重点开发区,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在限制开发区,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优势产业;
  (四)在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域定位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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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政府应当增加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不同区域的合理开发和均衡发展。
  第二十四条 西山创意产业、文化旅游区;汾东高新产业、现代服务业区;城东民营现代物流区;北部不锈钢生态工业区;古交新型煤化工及以工补农示范区;清徐汾河高效观光农业区;阳曲新型工业承接区以及娄烦生态旅游经济区等八大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各主体功能区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国有资产、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不符合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承载力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
  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对城市周边流入汾河的支流应当达到相应水功能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建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在污水处理厂周边和污水干线两侧范围内,采用污水源热泵规划建设;在深层高温地下水范围内,采用梯级利用水源热泵规划建设;其他地区符合热泵技术条件的,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建管部门应当推广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应用;道路及庭院照明综合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及太阳能集热系统技术。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部门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时,在宜林地均应当种植林木,并在下列区域建立不同的防护林带:
  (一)在重点建设规划区内的山体、河流、水源保护区地带建立重点防护林带;
  (二)在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以及大型工业企业周围建立工业卫生防护林带;
  (三)在环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路两侧,铁路及其支线两侧建立道路防护林带;
  (四)在清徐县、小店区、晋源区等区域范围内,建立农田防护林带。
  第三十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古交、万柏林、东山、西山等矿区内的采空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水质等自然资源,损害生态功能或者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生产经营、开发者,应当进行生态恢复或者等价补偿。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型煤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