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级建造师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社局【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佛山中考招考网(2020)晋01民终3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斌焦跃峰张燕 
【审理法官】吕斌焦跃峰张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杰 
【当事人-公司】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春根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刘艳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牛峻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西安人才网首页【代理律师/律所】姚春根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刘艳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牛峻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春根刘艳军牛峻涛 
【代理律所】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厅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韩杰于2011年4月入职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至劳动合同解除前已工作了7年8个月,故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韩杰8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杰于2011年4月入职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至劳动合同解除前已工作了7年8个月,故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韩杰8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
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作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何计算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成为争议焦点。上述法条中明确为解除劳合同时,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其工资标准应当为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如果把不正常月份包含在内计算平均工资的话,势必会导致计算出来的工资标准偏低。故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按员工整月正常出勤时的工资计算。韩杰主张其在职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平均工资为6517.5元/月符合客观实际,故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赔偿金104280元(6517.5元/月×8月×2倍)。  同时,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对韩杰竞业限制应进行补偿。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向韩杰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通知,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故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6个月进行竞业限制补偿。同时,韩杰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故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计算9个月为17597.25元6517.5元/月×30%×(6+3)支付上诉人韩杰竞业限制补偿。  关于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返还所收费用的问题。经查,韩杰共向公司转款(
社保、公积金及电话费)6983.12元,其中6725.52元用于缴纳2018年9月至12月的社保费用,其中,由韩杰负担的部分为2008.8元,由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为4716.72元。电话费公司已予补贴,应由韩杰个人负担。故一审判决适当,对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及失业保险金和取暖费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内容;  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韩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280元;"  三、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为“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韩杰竞业限制补偿金17597.25元;"  四、驳回上诉人韩杰、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元,上诉人韩杰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3:00: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1年4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书。2017年7月19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原告在法定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后,被告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被告所支付工资为税前工资,原告同意被告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原告的工资可随岗位调整或考核结果而调整;被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被告可从原告工资代扣代缴;被告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所有人员都应按被告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被告一直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双方未产生争议。从2018年8月6日开始,原告连续以“家中有事"和“家人住院"为由请事假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4日以后原告请病假至2019厦门人才网唯一
年2月3日,之后原告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再出勤。被告对于原告的请假申请均批准。请假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且向原告收取了6725.52元用于缴纳2018年9月至12月的社保费用,其中,由原告负担的部分为2008.8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为4716.72元。2018年12月31日,被告单方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原告办理了停保手续(社保费用缴纳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26日至3月23日,原告住院进行左手中指末节离断康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医疗费11106.2元。之后,原告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280元;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不应当收取的费用共计7000元;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医疗期工资按三个月计为19552.5元;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导致医保被违法中断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1106.2元;请求裁决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0800元或为原告办理享受失业待遇;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按照《保密协议》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6926元。2019年11月26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韩杰与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晋综示劳人仲裁字(2019)第6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韩杰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