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1.11
【字 号】并政办发〔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普通人怎么考护士证∙【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2020年解析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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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到2020年底,城六区分别建成不少于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三县一市分别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底,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多元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指导
2022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园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保育员等人员,通过入
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快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1.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基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发掘现有资源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职工的婴幼儿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周边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3.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和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4.开展多样化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人民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1.统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3.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及母婴设施建设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通道,为婴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1.规范登记、备案和信息推送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
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动态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逐步推行分级管理。
  3.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污点禁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用品和产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强化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积极做好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和疾病预防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场监管等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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