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7.24
【字 号】晋政办发[2000]75号
【施行日期】200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国考职位表2023(晋政办发[2000]7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
  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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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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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地、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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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加强对控购工作的宏观政策管理和指导,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有关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省财政厅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对地(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资本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省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等。
  (三)编制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和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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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法规和条例草案;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整建议;根据全省预算安排,确定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工业、农业等经济发展支出、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省财政
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及国际粮农开发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和磋商业务,并负责贷款的引进、转贷、管理、监督和项目考察等工作;负责拟定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和办法;负责地方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拟定和组织执行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全省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省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1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本厅外事接待和对外往来的组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研究财政政策,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负责本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机关财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