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全国教师考编2006.06.13
安徽省考进面分数线查询施行日期
2006.07.01
文号
主题类别
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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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
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
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 2006 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他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2023国考笔试成绩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山西省考公务员2023报名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 2004 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 2004 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国外)转入,
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山东省教育考试招生院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年度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
  (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
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年度引进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