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考真题分析 刑法分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1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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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
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南京邮电大学考研成绩查询(2004年试卷二第9题)
2020安徽省考公告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放火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刑法分则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将本罪修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本题答案:重庆教师编制太难考了B
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A、非法出借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支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要注意配备和配置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是配备,出租或者出借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是配置,要求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对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宽松。本题答案:D
    3.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配备支又出租、出借的,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只要一旦出租、出借就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称行为犯;非法持有支罪也是这样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持有就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支罪与非法私藏支罪上,一定要注意:非法持有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的,而非法私藏的行为人一开始则是合法占有,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除之后,行为人不交出支,仍然持有支。本题答案:D
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实施特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题之所以不定投毒罪(现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因为甲投毒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危
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的话,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处罚,传统观点认为,一般以某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话,按照重罪处罚,相比较而言,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导致死亡的结果,本身就不是那么严重,这从另外一个侧反映了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我们还可以比较他们的法定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将死刑排在最前面,这说明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是重罪。本题答案:AD
5.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1)-(3)题。(2002年试卷二第81-83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在重婚罪中,行为人有一方拥有两个婚姻的,在这两个婚姻中,如果两个都是法律婚(准确地说,后面的法律婚也仅仅具有登记,但不能说这种婚姻就是法律婚,因为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后面那个婚姻肯定是非法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实质条件,仅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具有实质合法性),肯定构成重婚罪。前者是法律婚,后者是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法律是不保护先前的事实婚的。本题中A与c女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构成了对A与B法律婚姻的侵犯和冲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当然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是,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比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宽松,只要又与军人的配偶有同居关系,就可以构成对军人婚姻的破坏。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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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A将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C.由于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结合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作借债抵押物,使支处于非法持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支罪,对于接受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支罪。本题答案:ABCD
  (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持有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本题答案:BCD。
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
肇事罪发生的范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犯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本案件发生的范围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而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本题答案:C。
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乙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情节,而且由于逃逸而导致行人丁死亡,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又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该解释虽然能够比较好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该解释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已经不是对刑法的解释,而是一种新的立法,是一种无效的解释。但是这种无效的解释,在却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因为在法官眼中,只有司法解释,哪怕这种解释是违法无效的,而这种做法架空了法律的规定,直接削弱和减低了刑法的权威性。那么,如果不按照司法解释认定,甲和乙逃逸致使丁死亡的行为也许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应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公民生命、身体的健康与危险,从而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是包括一切需要救助的人)或者像日本刑法中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