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一、问题的提出公务员abc类是什么意思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入,与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成为一个不断热炒的词汇,中国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原则的活动也得以逐步展开。在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的追求表现得格外突出,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法官专业化与职业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目标。1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作为有效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得以采用,并从2002年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同本的意识,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2
山东春季高考的分数线是多少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在中国实行五年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西方的对比思考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目前所起的作用与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选择了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六个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既包括大陆法系也包括英美法系,既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亚洲的发展中国家。
二、司法考试的门槛比较
司法考试制度的起点在于考试的门槛,即什么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国对参加考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而《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
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款、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就是说,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学历的要求为本科,专业不限。那么,我们再来了解其他国家的要求。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其报考条件十分严格。在德国,报考人员要通过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并经过三次实习,才能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3日本的司法考试资格取得,也是要求接受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四年教育。4在法国,必须根据不同的职业需要进行不同的培训,法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是相互独立的。法国绝大部分的法官是由国立法官学院培养的。这一学院的招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面向学生的考试;二是面向公务员的考试。进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先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通过法官学院的考试便可以接受法官学院的培训;而取得律师资格需要通过独立的考试和培训。首先申请人要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然后参加进入律师学院的考试,进入律师学院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学院组织的结业考试。5在韩国,以往只要是韩国公民就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是,根据韩国法务部新规定,从2004年起,只有获得TOELF考试530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2006年起,只有具备大学法学学分35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6至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职业是以律师为基础,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而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任,因此
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杨蓉杨坤明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效推动了司法独立这一目标的实现,然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
四川人力资源考试基地网产物。因此本文选择了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六个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发现:目前我
国所建立起来的这样一种司法考试制度,与我们的最初设想并不一致,并且在比较中也发现其
在借鉴各国的不同模式时存在不协调之处。
[关键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律师考试
[作者简介]杨蓉(1984-),女,汉族,湖南澧县人,武汉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杨坤明(1959-),男,汉族,湖南澧县人,湖南省长沙监狱副监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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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司法考试也就是律师资格考试。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因此其律师考试是由各州分别进行的,对考试者的资格要求也各自相异。如在哥伦比亚特区,如果法学院的学生没有毕业、取得学位,
但如果法学院院长确认其已经具备了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再比如依阿华州,如果没有毕业就参加考试,则必须在律师考试开始的45日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纽约州则规定,尽管没有取得学位,但已经完成了所学的学位课程,也可参加律考试。7但是,以上的只是一些变通规定,属于特例而非常态,无论各州如何变通,法学院的专业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是其他任何教育、任何专业训练所无法取代的,一般只有自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后才能参加律师考试。纽约州更是只允许ABA认证(AmericanBarAssociationapproved)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参加考试(全美只有183所法学院获得这一认证)。在英国,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资格取得和授予程序。首先是高级律师(或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在英国高级律师资格要求极为严格,必须是在四大律师学院入学,参加一定数量的晚餐会,并按照规定参加考试,才能被自己所在的法学院授予律师资格。之后,在英国国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见习一年,才能担任高级律师。其次是初级律师(或事务律师)资格的授予。在英国,要成为初级律师,必须成为律师协会的进修生,并在从事实际业务的初级律师的指导下进修业务,以及在有关的法律学校接受培训以及参加初级律师考试合格。8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我国与韩国之外其他国家都要求只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参加考试,而韩国从明年开始也将规定只有接受法学教育者才具有资格,只有我国将司法考试参考的要求放宽到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三、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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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了“谁来考”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考什么”,也就是司法考试的内容。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具体来说包括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国际法、法理学、法制史、法律职业道德与司法实务,考试题型为总分600分,其中选择题450分,剩下的150分为案例分析与论述题。在法国由于律师资格与法官资格的取得需要在不同的专业学院进行培训,因此考试的形式是学院的结业考试。律师学院的结业考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用4小时的时间起草一份起诉书状或答辩状、法律文书或法律咨询意见;(2)准备3小时之后,就某一有关民事、商事、社会、刑事或共同体法的问题进行15分钟左右的口头答辩;(3)口头回答有关国内法和共同体法中律师职业的法律和惯例,以及有关律师行为规则的问题;(4)与主考人交谈20分钟,讨论考生在学习结束时撰写的学习报告。9在德国获得司法从业资格需要参加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考试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只有书面考试和口头考试都合格才能取得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合格证书。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至少需要两年的见习期,在这期间他们还必须接受综合性的训练,训练合格之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最终决定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考生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高级公务员的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个人品格。考试中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律相关科目、法学方法以及与法律相关的哲学、历史、社会学问题。10日本也存在两次司法考试,第一
次考试主要是为了判断应试者是否具有参加第二次考试的素养和是否具有一般学历的预备考试。考试没有资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其难易相当于日本大学毕业所具备的知识程度。考生在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可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这才是我们通常所说意义的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考试采取简答式和论文式的笔试方法以及口试方法进行。简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对民法、刑法、宪法三个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合格后有资格参加论文考试,论文式考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六个学科,是整个考试中最难的部分,最后一关口试则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五个学科。11韩国的司法考试则包括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两部分:一是必考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3科,上午进行;二是选择科目,包括社会科学(如韩国史、文化史、经济学等)、法学(综合)和外语(如英语、德语、俄语、日语、汉语),其中各选1科,下午进行。但从今年起,在上述选择科目中只选2科;2004年起,在上述选择科目中只选1科。另外,从2004年起,取消外语科的选择,但同时规定只有获得TOELF考试350分以上者,才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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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报考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7科。第三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国家观、使命感和法律素养等。12英国由于采用传
统的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培养律师的模式,因此考试也是学院与协会内部的考试,内容主要是强调司法实务的实践。在美国,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律师考试、报考条件和通过标准。获得某个州的执照通常只能在该州执业,跨州执业要另行申请,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因此,考试内容分为两部分:全国联考部分和各州单独测试部分。律考的全国联考部分是有专门机构统一命题,有MBE(Multi-statebarexam)和MPT(Multi-stateperformanceTest)两部分,各州自行决定采用其一或全部,考的是联邦统一法和通行普通法。联考科目包括:宪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证据法、合同法、不动产和侵权行为法。MBE一共有两百道选择题,被四十八个州采用,考生按每三个小时一百题的速度在两个时间段内完成。MPT是文书写作,被二十一个州采用。各州有权决定统考部分在总分里的比重。13至于各州单独命题的部分则主要包括合同法、不动产法、家庭法、侵权法、公司法、州宪法、州刑法、刑事诉讼法、州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14从论及的七个国家来看,除德国和韩国外其他国家的考试内容基本相同,而在考试形式上则只有中国和美国采取以选择题为主的一次笔试模式,其他国家都设置了选择题、写作题、案例分析题结合并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四、司法考试与法官资格获得关系比较
接下来所要比较的是司法考试与法官资格获得的关系。我国目前《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
提出人选。”除了通过司法考试这一要求以外,还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另外,《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也就是说需要在考试通过之后接受一定的培训,但并未说明培训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在法国如果要成为法官,在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之后通过法官学院入学考试进入法官学院学习,通过法官学院的结业考试之后便获得法官资格。15德国在通过考试之后可以直接获得从事司法职业的资格,根据自己的选择从事司法职业,不过也并非没有专门的培训阶段,而是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至少需要两年的见习期,在这期间必须接受综合性的训练,训练合格之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16可以认为,这两个国家采取的都是考前进行职业培训的方式,而日本和韩国采取的考后职业培训则与我国现行模式更为接近。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者,会被最高法院任命为司法研修生,在司法研修班参加为期2年的职业训练。首先是4个月的初始训练,而后是16个月的实务研修,其中在地区法院见习8个月,在地区检察厅和地区律协各见习4个月,再返回研修所进行4个月的后期训练,通过结业考试合格后,才正式开始法律职业。17在韩国,公民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能
2022年执业助理医师成绩公布立即成为真正的司法官,更不能立即执行检察官、法官或者律师的职务,而必须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2年的司法业务培训。只有完成进修课程并通过司法研修院组织的毕业考试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司法官。18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来自于律师,因此在司法考试通过之后首先都从事律师工作,工作出者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从12世纪起,英国便依惯例从高级律师中任命法官,其中就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有7年以上初级律师的资历;记录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高级律师或者初级律师的资历;巡回法官必须有从业10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或任5年以上记录法官的资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从业10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且必须50岁以上;上诉法官必须具有高等法院法官或者从业15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19在美国,联邦法官来自于总统的任命,各州的地方法官有的是由州长任命,有的是由州议会选举,还有的由任命委员会选拔。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没有担任过律师还是可以成为法官的,但在事实上这种情形几乎不可能出现。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我们或许正在向欧洲的职业法官体系(careerjudiciary)前进,尽管目前我们还没有哪个法官的法律生涯是从担任法官开始的。”20总的来看,在中国要成为法官也是最容易的,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没有其他研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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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国考试通过率比较
我国第一年的通过率在7%左右,而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为10.18%和11.22%,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韩国的司法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通常有2万左右参考人报名参加,但是能够最终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是很少的,一般仅占本年度参考人总数的1.5%-4%。在20世纪60年代平均每年只有30-50人成为合格者,70年代平均每年只有70-150人成为合格者,80年代平均每年只有300人左右成为合格者,到90年代后期平均每年有500人以上成为合格者。21日本采取定额通过制,到1997年为止固定为500人,后来用5年时间逐步增加到700人,合格率2%左右。不过目前日本已经提出改革的方案,争取将通过率提高到10%左右。22美国的律师考试由各州律师协会决定本州的录取线和录取名额。一般来说,各州的录取率虽有不同,但多在50%上下。如纽约州的录取率为60%以上,还有一些州达到70%以上。23至于英国、德国、法国三国的具体通过率目前尚未收集到准确数据,但相对而言,英国和美国一样较高,而德法两国则更类似于韩日。看来,我国的通过率基本上反映出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与韩国和日本相比则要更高一些。
六、结论
比较是本文的重点,但并不能为比较而比较,在进行了上述比较之后,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司法考试对于中国法院系统的改革与法官素质的提高所起到的作用。那么,愿望与效果之间展现出了什么样的关系呢?似乎结果恰恰相反,不仅没有起到选拔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法院的作用,反而导致了一个逆向
流动的机制,许多已经在法院工作的通过者从法院辞职去做律师,而并没有更多的人通过这一考试进入法院,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24这样一种情形的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非常正常的,毕竟法院系统的经济收入与“下海”做律师不可同日而语。在美国,统计表明,1980年被任命为联邦法官的律师在被任命前的平均收入是131000美元,是下级联邦法院官薪水的两倍多,因此,总体而言,至少在大都市,联邦法官不是从私人开业律师中的佼佼者而是其中的平庸之辈中选择的。25但问题又在于,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高达50%-70%甚至更高,并且只有法学院学生才能够参加考试,因此整个法律人职业体几乎都是律师,司法考试并不塑造权威;而我国则只有10%左右,这样一来,在激烈的考试中脱颖而出的就更具有德国、日本那样的“精英”彩。在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前我国也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律师考试制度,现在我们颇费心思地推出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难道仅仅是要以一个“国考”来树立律师的权威?26而在通过率与我国相类似甚至更低的德国、日本、韩国,法官才是法律人所追求的最佳职业,这就使得他们设置了难度极大的考试制度让通过考试成为法官者受到全社会的普遍敬仰。27这样一来,我国这种模仿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起来的为塑造法官权威的精英主义考试模式与事实上法律职业以律师为主导的现实就发生了冲突。而从另一个问题来看,统一司法考试是否能够塑造起一个法律人共同体,实现“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现在来看,同样也没有实现。由于我国是目前唯一允许非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的国家,许多从来没有进入过法学院的学生通过几个月的突击复习或者专门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就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不仅不能使通过者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甚至反而导致了一种对法学教育的轻视。这除了涉及到司法考试的资格之外,
还涉及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目前我国以选择题为主的考试方式接近于美国,更适合外专业学生通过强记式的学习通过,然而美国却并不允许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考试。并且,只通过一次考试并且是以客观题为主的考试要设置很低的通过率,还要有效考察参加考试者的法律职业素质,对于出题人来说也并非易事。于是,对于司法考试的内容设计来说,就有可能导致法学院教育与之脱节,这样一来,或者使得法学院屈服于司法考试的压力而展开应试教育,或者使得出现日本式的大学教育与考试辅导班教育的“双学校”制,总之都是一种未必能够选拔出真正具有法律职业素质的学生而仅仅是选拔善于应付目前这种考试的学生。具体的问题,在此暂不详细讨论,本文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所建立起来的这样一种司法考试制度,与我们的最初设想并不一致,并且在比较中也发现其在借鉴各国的不同模式时存在不协调之处。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到底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需要达到什么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如何调整现行的制度。
(责任编辑:贺志明)
[参考文献]
[1]参见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6.
[2]参见贺卫方.统一司法考试二题.法律科学,2001,5.
[3]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法律适用》.2002,2.
[4]参见棚濑孝雄.“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法律适用》,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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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参见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2.
[6]赴韩国考察团:“韩国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制度概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4月,第10卷第2期.
[7]转引自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8]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试之比较与借鉴.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2.
[9]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试之比较与借鉴.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2.
[10]参见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法律适用,2002,4.
[11]参见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制度创新,法律适用,2002,4.
[12]赴韩国考察团:韩国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制度概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4,10.
[13]张大钦.美国律师考试,北大法律信息网.
[14]参见吕宫思.美国律考百里挑一吗——
—关于美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考察报告.中国律师,2000,8.
[15]参见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6]参见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7]参见贺卫方.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
—兼论我国司法考试及
司地研修制度的改造.中国律师,2000,10.
[18]赴韩国考察团.韩国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制度概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卷2.
[19]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94.
[20]邓海平译,[美]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1]赴韩国考察团.韩国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制度概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4.
[22]参见棚濑孝雄.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法律适用,2002,5.[23]参见吕宫思.美国律考百里挑一吗——
—关于美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考察报告.中国律师,2000,8.
[24]参见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3.
[25]参见邓海平译,[美]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
[26]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说这样就一定不好,事实上在同一司法考试建立之前的律师资格考试甚至更难从而使得通过者一直受到尊重,但还是需要指出,这样的结果并不是设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所在.
[27]在日本,许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政或去企业工作,这些都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因此考试主要是为了成为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而在我国,如果法学专业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话,求职会受到很大影响,哪怕所从事的工作对于法律素质要求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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