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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行政机构称谓之选择
研究生调剂网站作者:叶禹彤 柳建闽
来源:《海峡法学》 2016年第3期
    叶禹彤 ,柳建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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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6-08-25
    【作者简介】叶禹彤(1995-),男,福建南安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柳建闽(1964-),男,福建寿宁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摘  要:“司法”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在我国法治体系内特指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司法部作为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简单地以“司法”二字冠之,必然与真正行使司法权的机构相混淆。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厘清司法行政机构的定位并提出为之更名的参考建议,尤为必要。
    关键词:司法;司法行政;机构称谓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 A现在什么证好考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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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674-8557(2016)03-0115-06
    考察中国法律史,最早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法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设立了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将“司法部”改为“司法行政部”。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了负责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部,六十多年来其职能虽经多次调整,名称却一直沿用至今。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司法部的名称已“名不副实”。分析研究司法行政机构的称谓沿革与职能设置,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其称谓与职能之间的内在关系,并为该机构的更名提供参考。
2023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    一、审视“司法部”之“司法”含义
    一个机构的名称设定,虽有约定俗成之成分,但也应与其词语含义相一致。“司法”二字,在我国法制体系内就不能单纯从其字面理解,而是有着特定含义的。
      (一)“司法”一词的语义分析
    汉语的任何词汇都必须从其语境理解,“司法”亦是如此。虽然“司法”一词是现代法学词语,但我国早就有“司法”这一表述,只是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古代,“司”的首要意义为“主持,掌管”,收录1840年以前中国古代词语的《辞源》是这样解释“司”的:“司(一)主持,掌管。书高宗彤日‘王司
敬民。’(即:君子主持国家的职责在于尊重老百姓)。(二)官职。(三)行政组织名。(四)姓。(五)侦察。古代“司”与“法”就含掌管法律之意,《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宰夫》云:“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至要……,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  曹海英译注:《周礼·仪礼》,北方文艺出版社2014版,第14页。]。古时,“司法”也是主管刑法的官名之一。“唐制,在府叫法曹参军,在州叫司法参军,在县叫司法。”[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9版,第0509页。]即司法是地方政府主管刑事侦讯与判决的一个部门。可见,“司法”自古就含有“掌管法律”或“刑事机构”之义,即使是“刑事机构”其也与“掌管法律”相关联。现代社会,“司”同样有“掌管”之意。《辞海》解释“司”:“(1)掌管;(2)中央部以下一级机关的行政部门;(3)姓”。[ 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版,第1767页。] “司”字与名词连用,组成新的词,更有“掌管”之意,如:“司令”、“司仪”、“司机”等,司法之“司”也是一样意思。自清末变法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后,我国“法”开始涵盖所有的法律,而不是像古代局限于与刑事相关的法律,“司法”也指向审判及与审判相关的行为。《辞海》对“司法”的解释是:“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同上。]《法学词典》把“司法权”解释为:“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把“司法机关”解释为:“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主编:《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版,第241~2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