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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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通话成绩查询农商银行24小时人工服务【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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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司发[2006]10号
【施行日期】2006.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2006年10月27日 司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考公务员报名费是多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到2008年,基本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基本解决东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的问题,全国司法所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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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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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抓紧调整完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抓紧研究调整本省(区、市)建设规划。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情况,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及时调整布局,把原来安排在被撤并乡镇的建设项目调整到其他乡镇。
  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项目任务,研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建设进度,逐一落实项目和责任人。优先考虑解决有机构、有编制、人员到位的乡镇司法所的无房、危房问题,优先考虑建设用地已落实、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对已撤并和拟撤并乡镇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对无编制或人员没有落实的司法所安排投资。
  精心组织项目施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所项目选址和地方政府建设用地等配套措施,及时开工建设。坚持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建成优质工程。
  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不得截留、挪用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积极争取建设和保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政府支持,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足额到位,同时严禁乱集资、乱摊派,增加众负担。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2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试点、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充分利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积极争取地方资金,不断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东部地区要进一步争取所在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制定完善司法所建设规划,落实资金和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在2008年基本解决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努力使司法所建设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决定》精神,切实抓好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尚未解决机构设置的地方,要尽快予以落实。已经解决机构设置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认真贯彻中编办综合司、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编综发〔2001〕3号)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充分利用好现有编制,按照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的要求,抽调机关干部充实到司法所;会同编制部门加强调研,将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政法院校移交以及撤并乡镇调整出来的编制统一收回,集中用于充实司法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落实每个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
  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落实司法所一般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
化司法所服务基层党委、政府,服务人民众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