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
杨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weibo/yangxiongbnu)
一、2017年刑诉法司考大纲修订概况
(一)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在考点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年而言,主要是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由原来的13个考点调整为7个考点,总体减少了6个考点。
尤其要注意新增的考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功能、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调整后的考点中新增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中的“保密原则”、“社会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中的“办案主体的专门化”和“辩护制度”。还应当结合现有的刑诉法和《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相关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进行把握。
此外还删除一个考点:代理词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二)新增两个法律文件,删除一个司法解释山东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网
在法律法规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
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件范围的规定》
二、对新增考点的解读
三、对两个新增法律文件的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广东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名单
针对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若干改革举措。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1、强调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按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2、强调庭审的实质化。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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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述条文中出现“建立健全”、“探索建立”、“完善”意味着有些制度我国刑诉法已经有规定,但是有的还未规定。
条文要点提示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申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
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1、注意结合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46)、证明标准(尤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对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7、55)来理解。
2、本条的第2款突出体现了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者要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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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注意结合检查、搜查、辨认、指认、技术侦查、鉴定等侦查手段和见证人制度来掌握。(如现行《公安部规定》和《高检规则》都规定:必要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
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1、注意将本条第2款结合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47)。
2、本条第3款能体现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4)。
会计电算化试题及答案★★★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1、本条第1款重申了刑诉法对侦查讯问制度的规定(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74)。尤其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本条第2款特别提到“探
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这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在侦查阶段及时发现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结合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掌握,该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
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结合补充侦查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掌握。
2、本条特别提到“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结合证明责任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6)。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1、结合不起诉制度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87)。
2、注意《高检规则》中关于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88)。
3、完善补充侦查、不起诉制度和撤回起诉程序,意在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1、结合庭前会议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7)。
2、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或在审判进行中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一种制度。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1、结合法庭调查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8)。
2、本条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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