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规!事关农民⼯⼯资
为进⼀步加强全省农民⼯⼯资保证⾦管理,
4⽉15⽇,湖南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首页登录入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
《湖南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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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保证⾦规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官⽹发布《湖南省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
存储。施⼯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程2年内曾因⼯资拖⽋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
⼯资保证⾦按施⼯合同额的1.5%存储。
的,其新增⼯程的⼯资保证⾦存储⾦额提⾼50%;在全省范围内因拖⽋农民⼯⼯资被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额提⾼100%。
《办法》提出,
⼯程发⽣拖⽋农民⼯⼯资,经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清偿的⾏政处理决定,施⼯程发⽣拖⽋农民⼯⼯资,经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清偿的⾏政处理决定,
⼯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的,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向经办银⾏出具《农民⼯⼯资保证⾦⽀付通知书》后,经办银⾏应在5个⼯作⽇内从⼯资保证⾦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转账⽅式⽀付给指定的被拖⽋⼯资农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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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
湖南省实施《⼯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办法
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社部发〔202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程所在地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第三条⼯资保证⾦制度由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州和县市区⼈⼒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按⼯程项⽬管辖权限实⾏属地管理(以下简称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同⼀⼯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发⽣⼯资保证⾦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商同级⾏业⼯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资保证⾦按施⼯合同额的1.5%存储,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资保证⾦最⾼不超
过250万元,其它单个⼯程存储⼯资保证⾦最⾼不超过100万元。⼯资保证⾦的存储⽐例、限额标准及浮动办法,根据全省保证农民⼯⼯资⽀付实际情况实⾏动态调整。
第五条施⼯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程连续2年未因⼯资拖⽋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程应降低⼯资保证⾦存储⾦额,降幅为50%;连续3年未因⼯资拖⽋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农民⼯⼯资专⽤账户制度的,可以免于存储⼯资保证⾦。
施⼯合同额低于300万的⼯程,施⼯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程1年内未因⼯资拖⽋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可免除该⼯程存储⼯资保证⾦。
第六条施⼯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程2年内曾因⼯资拖⽋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程的⼯资保证⾦存储⾦额提⾼50%;在全省范围内因拖⽋农民⼯⼯资被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额提⾼100%。上述提⾼⽐例后的存储⾦额,不受第四条规定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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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许可证或批准开⼯报告或开⼯备案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向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定⼯资保证⾦存储⾦额。
施⼯总承包单位应当⾃⼯程取得施⼯许可证(开⼯报告批复)之⽇起20个⼯作⽇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许可证或批准开⼯报告的⼯程⾃签订施⼯合同之⽇起20个⼯作⽇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
设单位签订的施⼯合同在经办银⾏开⽴⼯资保证⾦专⽤账户,按照核定的⾦额⾜额存储⼯资保证⾦,并与经办银⾏签订《农民⼯⼯资保证⾦存款协议书》。协议书副本送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备案。
第⼋条⼯资保证⾦可以⽤⼯程所在地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受益⼈为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额不得低于核定的⼯资保证⾦存储⾦额,有效期⾄少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保函到期但⼯程未完⼯的,施⼯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保函正本应当⾃⼯程取得施⼯许可证(开⼯报告批复)之⽇起20个⼯作⽇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许可证或批准开⼯报告的⼯程⾃签订施⼯合同之⽇起20个⼯作⽇之内)交由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保存。
第九条经办⼯资保证⾦业务的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程所在地的市州设有分⽀机构;
(⼆)信⽤等级良好、服务⽔平优良;
(三)与湖南省农民⼯⼯资⽀付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对接,实现⼯资保证⾦开户、存储、⽀取、销户以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及保函开⽴、有效期等信息实时共享;
(四)在业务系统中对⼯资保证⾦账户进⾏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络查控平台、电⼦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安全;
(五)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资保证⾦业务。
第⼗条⼯程发⽣拖⽋农民⼯⼯资,经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清偿的⾏政处理决定,施⼯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的,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向经办银⾏出具《农民⼯⼯资保证⾦⽀付通知书》后,经办银⾏应在5个⼯作⽇内从⼯资保证⾦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转账⽅式⽀付给指定的被拖⽋⼯资农民⼯本⼈。
采⽤银⾏保函发⽣前款情形的,提供银⾏保函的经办银⾏应在收到《农民⼯⼯资保证⾦⽀付通知书》的5个⼯作⽇内,依照银⾏保函约定⽀付农民⼯⼯资。
第⼗⼀条⼯资保证⾦使⽤后,施⼯总承包单位应当⾃使⽤之⽇起10个⼯作⽇内将⼯资保证⾦补⾜。
采⽤银⾏保函发⽣前款情形的,施⼯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作⽇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额的新保函。施⼯总承包单位开⽴新保函后,原保函即⾏失效。
第⼗⼆条⼯程完⼯,施⼯总承包单位作出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农民⼯⼯资问题书⾯承诺,并在施⼯现场维权信息告⽰牌及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门户⽹站公⽰30⽇后,可以持承诺书和⼯程完⼯资料向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申请返还⼯资保证⾦或银⾏保函正本。
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施⼯总承包单位提交书⾯申请5个⼯作⽇内审核完毕。发现不存在未解决的拖⽋农民⼯⼯资问题的,在审核完毕3个⼯作⽇内向经办银⾏和施⼯总承包单位出具《⼯资保证⾦返还(销户)确认书》或银⾏保函正本;发现存在未解决的拖⽋农民⼯⼯资问题的,在审核完毕3个⼯作⽇内书⾯告知施⼯总承包单位。施⼯总承包单位依法履⾏清偿(先⾏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资保证⾦或退还银⾏保函正本的书⾯申请。
第⼗三条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当⾄少每半年清查⼀次保证⾦台账,将存储⼯资保证⾦或开⽴银⾏保函的施⼯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程名称在部门门户⽹站公布。对经核实⼯程已完⼯且不存在拖⽋农民⼯⼯资问题,施⼯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向经办银⾏出具《⼯资保证⾦返还(销户)确认书》。
第⼗四条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加强对⼯资保证⾦的监管,负责将⼯资保证⾦监管纳⼊省农民⼯⼯资⽀付监控预警,会同经办银⾏开发建设省⼯资保证⾦⽹上服务平台,推进预警平台与保证⾦⽹上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资保证⾦⽹上全流程监管。对发现的预警信息,经由省劳动保障监察“两⽹化”系统转交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处置。
第⼗五条对未按规定执⾏⼯资保证⾦制度的施⼯总承包单位,由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其信⽤记录,实施信⽤惩戒。
⾏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资保证⾦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第⼗六条采⽤⼯程保证保险⽅式代替⼯资保证⾦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程所在地的市州设有分⽀机构;
(⼆)信⽤等级良好、服务⽔平优良;
(三)适⽤险种为农民⼯⼯资⽀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开始后,未经⼈⼒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书⾯同意,投保⼈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收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农民⼯⼯资保证⾦⽀付通知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索赔材料的5个⼯作⽇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付给指定的被拖⽋⼯资农民⼯本⼈;
(四)与湖南省农民⼯⼯资⽀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实现承保、续保、理赔以及电⼦保单等信息实时共享;
(五)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保证保险业务。
⼯程保证保险其他事宜,参照银⾏保函的相关规定执⾏。各地还可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稳慎推进采⽤⼯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资保证⾦。
第⼗七条本办法⾃2022年3⽉17⽇起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前已按属地原有⼯资保证⾦政策存储的⼯资保证⾦或保函继续有效,其⽇常管理、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本办法施⾏后新开⼯⼯程和尚未存储⼯资保证⾦的在建⼯程⼯资保证⾦按照本办法执⾏。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23职位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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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阳晚报全媒体据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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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李巍松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