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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12.16
【字 号】湘劳社办发[2004]32号
【施行日期】200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执业药师真实收入关于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4]32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直接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了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于2004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为做好办学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就办学许可证换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的换发权限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新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启用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2004年12月20日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的换发时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新证工作自2004年12月20日开始,到2005年3月31日截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2005年4月1日全部作废。
  四、办学许可证的换发程序
  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阶段(2004年12月20日—2005年1月31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表》(附件,可在湖南省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http://v下载,一式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学校章程;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
  5、申请办学的原始资料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学校自建立以来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证明;
  7、举办者、学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教师、财会人员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情况报告(学校是否具备换证条件,以及办学以来教育培训、鉴定、就业等具体数字和情况);
  9、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校的财务、资产评估报告;
  10、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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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后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二)审核检查阶段(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28日)。
  审批机关受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证申请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依照《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组织专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整改提高阶段(2005年3月1日—2005年3月15日)。
  经检查,不符合《条例》要求,未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审批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限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例》要求,达不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在整改期间,暂不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且不允许再招生。
  (四)换发新证阶段(2005年3月15日—2005年3月31日)。
  符合《条例》要求,并达到或经整改提高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由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准予换发新证,依法保留的学校及章程,由审批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办学许可证的填写要求
四川2021下半年公务员考试  1、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凡未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湖南”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擅自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越权批准冠名“湖南”的,省劳动保障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甘肃省公务员成绩查询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
  4、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烹饪)。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具体编号方法见附件2。
  《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六、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要求
  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量大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实施,确保换证任务按时完成。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制定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对换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专家组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检查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决定意见等,要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对本地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的改善,健全办学章程和组织决策机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四)未开展200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年审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换证工作同2004年度年检年审结合起来。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档案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档案,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阿克苏招聘网最新招聘信息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应包括:
  (1)申办材料;
  (2)变更事项备案(或审批)材料;
  (3)奖惩决定;
  (4)年检报告书;
  (5)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校章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材料;
  (6)学校印章备案表。
  (六)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要落实法律对学校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依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落实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建立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要按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向负责其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搞好对学校的评估检查工作。
  附件: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略)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