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上诉人罗哲涛连续工龄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人社厅登录【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 
【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哲涛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哲涛 
内蒙古赤峰市事业编考试公告【当事人-个人】罗哲涛 
【当事人-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行终字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公务员备考书籍推荐罗哲涛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罗哲涛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的工作时间可否与其1981年12月正式招工进入原珠山粮站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9日,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作出《20号处理决定》认定罗哲涛1979年3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招用为临时工的证据不足,不能与1981年12月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罗哲涛确实于1979年3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从事临时工的工作,请罗哲涛提供这段时间的工资表或其他的原始辅助材料,该局核实属实后将按政策规定办理。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向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行初168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立案。罗哲涛不服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湘11行终29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行初168号行政裁定,指令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明确表示,载明有罗哲涛的工作简
历的原始档案资料只有其一审提交的四份即《招收新(全民)工人政治审查表》、《工人转正定级报批表》、《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呈报表》。1981年12月10日罗哲涛的《招收新(全民)工人政治审查表》载明“……1974年至1979年在81765部队服役,1980年至1981年在东湘桥粮站合同工和何仙观水库民工团工作"。1990年7月罗哲涛由原永州市黄田铺区粮站副站长拟任原永州市菱角塘区粮站站长时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中载明“1974年11月至1979年3月在81765部队服役,1979年6月至1981年在零陵县粮食部门搞市场管理;1981年12月至1990年在本市粮食部门工作"。1982年6月罗哲涛的《工人转正定级报批表》载明“……1975年1月至1979年3月参军,1979年3月至1981年12月在家务农"。1986年7月罗哲涛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载明“1974年12月至1979年3月在吉林81765部队特务连服役;1979年5月至1981年4月在何仙观水库工作;1981年5月至1981年11月在排龙山金花村第5组务农"。一审罗哲涛提交的两份《证明》,拟证明罗哲涛1979年2月退伍,同年2月至6月在何仙观水库民工团工作,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东湘桥仓库等部门搞粮油市场管理、秋粮入库工作,1981年12月抵其父亲之职,一直在粮食部门做合同工,没有间断。罗哲涛在2019年11月4日起诉时称,其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的东湘桥仓库、水字桥仓库、石岩头仓库搞粮油市场管理和秋粮入库工作,一
直到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石岩头仓库工作时抵父亲之职,直接参加原零陵县粮校学习,后入原零陵县粮食局工作,工作没有间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罗哲涛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的工作时间可否与其1981年12月正式招工进入原珠山粮站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现分析如下:    一、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提供的罗哲涛的四份原始档案资料,即《招收新(全民)工人政治审查表》、《工人转正定级报批表》、《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其中对罗哲涛工作简历的记载均有出入,且表述均不具体明确,较为笼统。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招收新(全民)工人政治审查表》载明“1980年至1981年在东湘桥粮站合同工和何仙观水库民工团工作"与最后的原始档案资料《干部任免呈报表》载明“1979年6月至1981年在零陵县粮食部门搞市场管理"。另此两份原始档案资料记载与被上诉人罗哲涛提交的两份《证明》以及罗哲涛的自述,即罗哲涛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东湘桥仓库、石岩头仓库等部门做临时工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并无不当。根据采信的证据可以认定罗哲涛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的东湘桥仓库、石岩头仓库等部门做临时工的事实。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提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
号《复函》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前所述,罗哲涛曾于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的东湘桥仓库、石岩头仓库等部门做临时工,而东湘桥仓库、石岩头仓库均是原珠山粮站的部门之一。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足以认定罗哲涛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东湘桥仓库、石岩头仓库等部门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与罗哲涛1981年12月正式招工进入原珠山粮站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对罗哲涛连续工龄问题作出的《20号处理决定》不予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20号处理决定》并责令零陵区人社局重作的理由充分。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提出撤销原判,维持该局《20号处理决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注册税务师什么时候报名和考试【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30:35 
湖南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罗哲涛是农村籍退伍军人,1974年12月应征入伍,1979年2月退伍,1981年12月顶父亲职招工到原零陵县粮食局珠山粮站(以下简称原珠山粮站)工作,期间原告曾在原零陵县何仙观水库民工团工作,在原珠山粮站东湘桥仓库等部门做临时工。2016年3月原告退休时,被告零陵区人社局对原告退伍至原告顶父亲职的2年零9个月时间没有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作出了零人社信处决字[2019]20号《关于罗哲涛同志反映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0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在退伍后至顶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被确认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2]323号《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故本案对连
续工龄认定的关键问题就是原告在此期间是否被原零陵县粮食部门招为临时工且一直工作到顶父亲职正式招工进入原零陵县粮食部门工作时止。原告在其档案《招收新(全民)工人政治审查表》、《工人转正定级报批表》、《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呈报表》的个人简历中对1979年2月至1981年11月的记载虽然有出入,但还是记载了其在原零陵县粮食部门做过临时工的经历。此后,原告提供的有当时粮食部门工作的同事签名、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的两份《证明》,进一步证明了原告在1979年2月退伍后,于2月至6月在何仙观水库民工团工作,6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东湘桥仓库等部门做临时工的情况。故对原告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的工作时间应与其顶父亲职被正式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连续工龄问题作出的《20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零陵区人社局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号处理决定》;(二)责令被告零陵区人社局重新认定原告罗哲涛的连续工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零陵区人社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