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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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鲁发改人事〔2018〕100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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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专门扫敬业福的福字∙【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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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区域办、省对口支援办,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努力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休假的良好氛围,现就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保障职工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落实休假制度与关爱职工、加强单位文化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坚持正向激励,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人数,千方百计排除困难为职工创造休假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4〕21号)确定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目标要求,《通知》规定,自2018年起,各单位休年休假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应休人数的90%以上,且逐年提高。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确定的休假比例规定,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休假。公务员报考专业分类
  二、落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年休假日常管理
  2014年7月,委党组研究通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并以鲁发改人事〔2014〕728号文件印发。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委年休假管理办法,严格考勤、请销假制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通知》要求,要加强工作人员年休假调休管理,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不予调休;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休的,委机关工作人员,须在计划休假时间前,由所在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签字确认,经人事处审核,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进行调休,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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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管理,严格未休假工资报酬发放
  《通知》要求,对未休假(含未休满假)人员,各单位要认真界定未休假原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人员,不发放当年未休假工资报酬;请事假累计不足20天但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人员,不发放当年未休假工资报酬。对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程序经两次以上调休仍无法休假的,需由各单位持调休、公示等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休年休假人数未达到90%规定比例的单位,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有关规定,就休假比例偏低问题,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申报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