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19)鲁01行终1149号 
北京市人才考试网【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 
【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当事人-个人】焦应麟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焦应麟 
【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南京人才市场档案查询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提出的“限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责令经济观察报社为上诉人焦应麟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在职研究生报名入口【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焦应麟申请本院向被上诉人调取“信息快报社1994年为焦应麟在济南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户账号原件"及“报社职工鲍克、光自州、张晓青档案中2000年6月至今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证据,本院依法调取到焦应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统计卡复印件(加盖被上诉人印鉴),经查,该证据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4一致,各方对该证据无新的意见。被上诉人称其不保存上诉人申请调取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上诉人还申请本院从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调取多项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对上诉人上述请求,不予准许。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行申21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焦应麟)所属单位经济观察报社系山东省事业单位,省人社厅对其人员养老保险的催缴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 
【本院认为】扶余县教育局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提出的“限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责令经济观察报社为上诉人焦应麟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焦应麟所属单位经济观察报社系山东省属事业单位,依照上述规定,省人社厅对经济观察报社有权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对此也予以了确认。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事局文件济劳社字[2007]50号)及当时有效的《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人社办发[2013]28号,该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之规定,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等生效法
智联招聘网下载app
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焦应麟自1992年12月31日之后,再未与信息快报社续签合同。2000年8月,信息快报社更名为经济观察报社,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焦应麟与经济观察报社之间被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上述文件,经济观察报社应到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焦应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焦应麟曾于2011年6月21日依据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省人社厅投诉经济观察报社,要求补缴1996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诉人的投诉,该厅曾于2011年11月8日对经济观察报社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鲁人社监令字[2011]第042号),责令经济观察报社10日内为焦应麟补缴社会保险费。因焦应麟的档案中缺少部分时间段的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材料(原件),不能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造成该决定书无法执行,省人社厅还告知了上诉人焦应麟在催缴决定无法履行情况下的相关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1年9
月20日,《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发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该通知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依照《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及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开户)。因经济观察报社未为焦应麟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导致市社保中心无法履行催缴职责。故一审法院认定焦应麟要求市社保中心履行责令经济观察报社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标准为其缴纳社保费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焦应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应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5:15: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鲁01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以下事实,(2015)济民一终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历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焦应麟(曾用名焦英林、焦应林)于1989年从济南试剂总厂调入信息快报社,该报社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0年1月1日,焦应麟与信息快报社签订了期限至1990年12月31日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焦应麟又被续聘至1992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再未续签合同。1999年3月25日,信息快报社做出《关于解除焦应麟等同志聘约关系的决定》,内容为:“鉴于焦应麟、李祥瑞、曲景涛三位同志停薪留职期满后既未申请复工、又未来报社办理任何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第六条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经总编办公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焦应麟、李祥瑞、曲景涛三位同志与报社的聘约关系。"但该决定书未送达给焦应麟,仅留在焦应麟的人事档案中。2000年6月,信息快报社由原来的济南市委宣传部主管整体划转归三联集团公司,信息快报社原有的资产、人员整体转移。2000年8月,信息快报社更名为经济观察报社。2009年初,焦应麟在办理档案交费手续时,得知了解除聘约关系的决定。经济观察报社的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焦应麟与经济观察报社之间属劳动关系。2014年2月9日焦应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焦应麟与经济观察报社之间的劳
北京招聘网站哪个靠谱动关系于2014年2月9日终止。由于经济观察报社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焦应麟的社会保险费,导致焦应麟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上民事判决书均判决确认了焦英麟与经济观察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并对焦应麟诉请的生活费、养老金损失、医药费等作出了相应判决。    另因经济观察报社一直未给焦应麟缴纳养老保险,焦应麟于2011年6月21日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投诉经济观察报社,要求补缴1996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25日,省人社厅作出鲁人社监告字[2012]第016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主要内容是:焦应麟,你于2011年6月21日,依据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2009)历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投诉经济观察报社,要求补缴1996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我厅依法对你的投诉进行了受理,曾于2011年10月28日到济南市人才服务局调查取证,并多次协调三联集团(经济观察报社的举办单位)解决你的诉求,三联集团同意按照历年济南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你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但你不同意。我厅于2011年11月8日对经济观察报社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鲁人社监令字[2011]第042号),责令经济观察报社10日内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我厅于2011年12月8日,登门询问了经济观察报社的整改情况,经济观察报社称不认可法院的判决,正准备提起申诉。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
定,经济观察报社对我厅的责令决定未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为继续依法处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于2012年2月7日、3月19日、4月27日、6月4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办函,以确定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数额和方式,于2012年3月19日前往事业单位补缴登记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了解经济观察报社的相关情况,2012年7月24日,我厅召集相关部门会商了你的诉求,之后,我厅又多次组织协商。根据调查和会商情况,现向你告知如下: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因你的档案中缺少部分时间段的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材料(原件),不能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待相关材料补齐后,经济观察报社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厅继续依法处理,补齐部分时间段的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材料(原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若不能补齐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你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建议你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后焦应麟要求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追
缴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9日,市社保中心作出济社险稽意字[2013]第00100号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主要内容是:经济观察报社: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焦应麟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1、违反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未给投诉人焦应麟缴纳1996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3、整改意见:限你单位在2013年12月18日前提交社会保险补缴申请,为投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市社保中心多次召开会议,研讨为焦应麟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项,并经由信息快报社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为焦应麟补缴了1996年1月至2000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但未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焦应麟诉至法院,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