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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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02
四川华图首页【字 号】德政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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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德各单位:
  现将《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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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和时间
  (一)改革范围。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参保事业单位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2)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参保人员范围。
  (1)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各种原因,已纳入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范围的编制外在职人员,在本方案实施后,不得再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和接续手续,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革前已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纳入原统筹范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改革时间。本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之日,下同)起实施。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③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第一次职务补贴、第二次职务补贴、第三次职务补贴、岗位目标考核津贴、地方福利补贴、地方补贴、工资附加、事业增加额(含2007年、2008年、2009年、2015年增加的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增加的绩效工资,以及1个
月基本工资额的绩效工资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绩效工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见附件1)。
  (3)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工资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退休后也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统筹(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见附件2)。
  (4)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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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革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一)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改革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