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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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07.06.28
施行日期
2007.06.28
文号
鲁财资[2007]50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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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2007〕5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2022四川选调生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本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核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部门是资产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有关损溢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由财务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本部门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形成定性、定量结论。
  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所属单位全部损溢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汇总报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属于财政部门审批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自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申报损溢情况时,要附报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出具的《资产清查损溢鉴证报告》、“损失(盘盈)申报表”和“待处理及有问题资产申报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数据。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要附报明细证据,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可不上报明细证据。
  省直主管部门应将损溢认定文件和相关资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按权限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批复的事项,要将其批复结果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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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资产清查损溢鉴证工作要求的通知》(2007鲁财资便字3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鲁财资〔2007〕2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损溢鉴证报告工作。中介机构要深入现场,取得第一手资料,逐项审核认定,按规范格式出具报告。报告所附“损失(盘盈)申报表”,应当表述清晰、详细,涉及法规、文件的要载明所依据文件的具体条款,不得笼统罗列;对于单位用以作为证据的“内部核批文件”和“情况说明”,要特别予以关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客观谨慎地进行职业判断;中介机构认为证据不充分的,虽不再填报“损失(盘盈)申报表”,但仍应在报告中按照原因分类予以披露。
  三、资产损溢批复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资产统计报表审计、产权登记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账务,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针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夯实管理基础,防止前清后乱。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的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溢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专项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
  (三)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进行复核、归纳、整理、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门,并对规定权限范围内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予以批复。
  (四)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规定权限范围
内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予以批复。
  第六条 单位对资产清查中的损溢事项应提供合法证据。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清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损溢证据
  第七条 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经济鉴证证明和单位内部证据。
  第八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文件;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文书;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相关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单位的单项资产损溢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在收集、汇总、认定单位各项资产损溢事项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出具的书面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
  第十条 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等。
  “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应当明确、清晰、详细地说明有关事项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有关情况、原因、过程,造成损失的还要说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责任难以认定的,可由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提出结论意见。“内部核批文件”可为文件、布告、计划、便函、会议纪要等各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本;“情况说明”应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的正式公文。
第三章 资产盘盈
2023年在职研究生新政策  第十一条 资产盘盈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有价证券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天津社保中心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三)清理出的各项账外收入应比照货币资金盘盈处理。
  第十三条 存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材料和产成品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盘盈,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有价证券的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文件、当事双方情况说明、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等进行认定。
选调生考试一般在几月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固定资产。
  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界定权属。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发票、竣工决算资料、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一)单位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若产权属于部门内其他单位而被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
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账面价值申报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部门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该项资产按市场价值签订无偿或有偿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置,纳入资产清查范围内的对方单位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如对方单位不同意转让,应予退回。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要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不作为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暂付
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