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 号】鲁财采〔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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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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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
六级通过率按全国还是按学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
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段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四川自考本科报名时间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福建教师招聘网入口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
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