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间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规范指引
⽂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8号
颁布⽇期:2011-05-30
执⾏⽇期:2011-05-30
泰坦尼克号沉船时间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招标发⾏规范
第三章簿记建档发⾏规范
第四章⾮公开定向发⾏规范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为规范银⾏间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维护投资⼈和发⾏⼈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银⾏《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间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规范指引》,于2011年4⽉26⽇经交易商协会第⼆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民银⾏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零⼀⼀年五⽉三⼗⽇
银⾏间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规范指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银⾏间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维护投资⼈和发⾏⼈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银⾏《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
民银⾏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条⾮⾦融企业在银⾏间市场以招标⽅式、簿记建档⽅式及⾮公开定向⽅式发⾏债务融资⼯具适⽤本指引。
第三条⾮⾦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的发⾏⼈、承销商等相关当事⼈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员负责发⾏⼯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操作规程。
第五条⾮⾦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的相关机构及其⼯作⼈员应遵守市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
第六条⾮⾦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发⾏的相关机构在发⾏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为。
其相关⼯作⼈员不得以不正当⼿段影响发⾏⼯作,为本⼈或者他⼈、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章招标发⾏规范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招标发⾏,是指发⾏债务融资⼯具的⾮⾦融企业(以下简称发⾏⼈)使⽤中国⼈民银⾏发⾏系统在银⾏间债券市场招标发⾏债务融资⼯具的⾏为。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条招标发⾏的相关当事⼈包括发⾏⼈、投标参与⼈、提供发⾏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员。
第九条发⾏⼈拟招标发⾏债务融资⼯具的应遵守中国⼈民银⾏相关规定。
第⼗条发⾏⼈应与投标参与⼈签订书⾯协议,明确双⽅权利与义务。
第⼗⼀条招标发⾏前,发⾏⼈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履⾏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少提前1个⼯作⽇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站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黑龙江省考贴吧(⼀)本期债务融资⼯具发⾏办法和招标书;
(⼆)投标参与⼈名单。
第⼗⼆条发⾏⼈的⼯作⼈员、观察员及提供发⾏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系统操作⼈员可以进⼊招标现场。其他与发⾏⼯作⽆关的⼈员在规定的发⾏时间内不得进⼊招标现场。
第⼗三条招标现场的任何⼈员不得将通讯⼯具带⼊招标现场。招标时间内,招标现场的任何⼈员均不得擅⾃出⼊,不得对外泄露投标信息。
第三章簿记建档发⾏规范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是指发⾏⼈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利率区间后,投资⼈根据对利率的判断确定在不同利率档次下的申购定单,再由簿记建档管理⼈(以下简称簿记管理⼈)记录投资⼈认购债务融资⼯具利率(价
格)及数量意愿,并进⾏配售的⾏为。
第⼗五条簿记建档发⾏的相关当事⼈包括发⾏⼈、主承销商、簿记管理⼈、提供发⾏服务的中介机构(若有)、公证员(若有)及其他相关⼈员。
第⼗六条簿记管理⼈是受发⾏⼈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专业机构。簿记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定簿记场所。
(⼆)维护发⾏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簿记建档发⾏⼯作的顺利实施。
中国电力招聘网(三)记录投资⼈认购债务融资⼯具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
湖南娄底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封城(四)按照约定的配售基本原则进⾏发⾏额度配售。
第⼗七条发⾏⼈和簿记管理⼈可根据发⾏⼯作需要聘请公证员参与簿记建档发⾏。
公证员应对簿记建档发⾏进⾏全程公证。公证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对簿记建档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公证。
第⼗⼋条簿记建档应有专门的簿记场所。簿记场所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并具备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和记录系统。
第⼗九条簿记场所由簿记管理⼈选定。簿记管理⼈选定簿记场所应事前征求发⾏⼈意见。
第⼆⼗条簿记建档发⾏前,发⾏⼈应按照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或合同约定向投资⼈披露簿记建档规则,明确价格确定原则、簿记流程和配售基本原则。
第⼆⼗⼀条簿记建档发⾏前,应进⾏询价,负责询价的簿记管理⼈或承销商应向投资⼈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投资价值信息,不得误导投资⼈。
第⼆⼗⼆条在询价基础上,由发⾏⼈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
第⼆⼗三条投资⼈应按照簿记建档规则进⾏申购,认真履⾏申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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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簿记建档发⾏过程中,发⾏⼈不得⼲扰投资⼈申购及簿记管理⼈配售。相关当事⼈及其⼯作⼈员不得有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为。
第⼆⼗五条簿记建档发⾏的相关当事⼈应不迟于簿记建档⽇之前2⽇将参与簿记的⼯作⼈员的名单提交簿记管理⼈(附⼀⼨证件照⽚)。簿记管理⼈根据该名单制作并派发出⼊证。⼯作⼈员须凭出⼊证进⼊簿记场所,出⼊证不得转借他⼈使⽤。
第⼆⼗六条簿记建档时间内,簿记现场的任何⼈员均不得擅⾃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除专职接听、的发⾏⼈代表、簿记管理⼈代表和公证员(若有)外,其他⼈员禁⽌使⽤任何对外通讯⼯具。
第⼆⼗七条簿记管理⼈应派出专职⼈员,在簿记现场进⾏值守和维持秩序,查验并登记进出⼈员⾝份。任何⼈进⼊和离开簿记现场时应予登记。
第⼆⼗⼋条簿记管理⼈应妥善保管簿记建档有关资料,以备管理部门查阅,与簿记建档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均不得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四章⾮公开定向发⾏规范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公开定向发⾏(以下简称定向发⾏)是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向银⾏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以下简称定向投资⼈)发⾏债务融资⼯具,并在定向投资⼈范围内流通转让的⾏为。
第三⼗条定向发⾏相关当事⼈包括发⾏⼈、主承销商、簿记管理⼈(若有)、定向投资⼈代表(若有)、提供发⾏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员。
第三⼗⼀条发⾏⼈和定向投资⼈应本着诚实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定向发⾏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条定向发⾏不得采⽤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定向发⾏相关当事⼈及其⼯作⼈员在定向发⾏⼯作中不得有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为。
第三⼗三条定向发⾏采⽤招标发⾏⽅式的,应遵守本指引第⼆章相关规定。定向发⾏采⽤簿记建档发⾏⽅式的,应遵守本指引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三⼗四条发⾏⼈可根据需要,设⽴定向投资⼈代表参与定向发⾏⼯作。定向投资⼈代表由定向投资⼈共同推选。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不得兼任定向投资⼈代表。
定向投资⼈代表只能监督定向发⾏的过程,不得⼲扰招投标、申购及配售。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三⼗五条交易商协会可对发⾏⼯作进⾏抽查,或根据发⾏相关当事⼈的举报开展现场调查和检查。
相关当事⼈应对交易商协会的调查和检查予以配合,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发⾏⼯作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六条对于违反本指引的相关当事⼈,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七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指引⾃公布之⽇起施⾏。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5.3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