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中国疫情未来预测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0号研究生专业目录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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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等制度规定及有关协议,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并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其所属的各资金专户。
经乙方同意,甲方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为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开立债券结算资金总户,通过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为其提供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服务,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甲方为乙方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总户,与乙方在甲方债券系统中开立的债券账户对应。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及乙方申请,在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下为其开立与其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专户。乙方各资金专户隶属于其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南京社区
第三条乙方为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和支配。乙方享有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孳息(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其他相关收益,并承担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动用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不为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提供垫资、透支服务,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亦不能办理现钞业务。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业务协议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可视业务需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或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并继续成为本协议及相关业务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有关条款的修改,甲方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上公布或以邮寄方式通知乙方。
本协议所称邮寄方式,均表明甲方在以挂号信函或快递方式寄出邮件7个工作日后,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关通知。
第六条甲方对与乙方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情况及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资料等内容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的服务时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甲方债券系统的服务时间一致,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各类资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甲乙双方均应按照主管部门和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的规定和(或)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乙方开立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条件是已在甲方债券系统中开立债券账户,且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第十条乙方申请开立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时,应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提交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开户资料(以下简称“账户资料”)。甲方收到账户资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乙方办理相关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乙方出具相关开户通知书。
第十一条乙方账户资料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要素发生变更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此种变更应与乙方债券账户资料相关要素的变更同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即为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账户资料于变更完成后即时生效。陕西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账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账户资料进行调查,但甲方应保留该记录,该记录在甲方收到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取消或更改通知之前均为有效。
第十三条当发生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形或其他需要甲方中止服务的情形时,甲方可以立即暂
停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或相关资金专户的使用,并于暂停手续办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当上述情形解除时,甲方根据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解除通知或相关书面文件,立即恢复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或相关资金专户的使用,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乙方申请注销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二)各资金专户状态正常;
(三)各资金专户业务已全部到达终态;
(四)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各资金专户余额均为零;
(五)待处理款项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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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未结清的费用。
第十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注销债券结算资金总户的书面申请当日,即停止受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新业务。甲方在办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注销当日,应首先结清乙方各资金专户利息,汇总各资
金专户余额,并将余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然后分别注销各资金总户。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注销后,各资金专户全部随之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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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满足销户条件的,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销户申请之日起办理注销手续;甲方于销户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注销确认书。
第十七条乙方可以对其债券结算资金总户项下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资金专户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参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条件与程序为乙方办理相关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第三章账户的基本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甲方通过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为乙方提供与乙方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资金划拨及其他相关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的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业务。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服务的范围与程序按
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根据自身结算需要,可于日间转出其相应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但对于乙方不按甲方公布的规定或乙方超出其对应资金专户余额的资金汇出请求、指令(以下对乙方请求、指令统称“请求”),甲方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为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计息。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提供应急服务。乙方需办理应急业务时,应按照甲方制定的应急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根据乙方结算请求借记或贷记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
(二)甲方按照已建立的认证程序检查乙方请求。对于经甲方认可的各类途径接收的表面合格的乙方请求,甲方均认为是有效的。认证程序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发送人身份、密押和已设定的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