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信访
作规定》的通知(2005)
⽂号:银办发[2005]229号
颁布⽇期:2005-09-05
执⾏⽇期:2005-09-0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信访机构、⼈员和职责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四章信访⼈来信的办理
第五章信访⼈来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核查与督办
第七章信访信息报送
第⼋章信访⼯作纪律和奖惩
第九章附则
⼈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
为进⼀步做好⼈民银⾏信访⼯作,总⾏办公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民银⾏⼯作实际,对原《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银办发[2002]264号)进⾏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原信访⼯作规定同时废⽌。
附件
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
第⼀章总则
今年一建考试最新消息第⼀条为了加强⼈民银⾏信访⼯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银⾏信访⼯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民银⾏信访⼯作,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形式,向⼈民银⾏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民银⾏依法进⾏处理的⼯作。
采⽤前款规定形式,向⼈民银⾏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
第三条⼈民银⾏信访⼯作遵循下列原则:
(⼀)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盾相结合;
(四)坚持公开、便民、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
(五)严格遵守《信访⼯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向⽆关⼈员或组织扩散信访内容。
第四条⼈民银⾏的信访受理范围:
(⼀)对⼈民银⾏的⼯作或政策、规章和规范性⽂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
(⼆)检举、揭发⼈民银⾏各级机构及其⼯作⼈员违法违纪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为的;
(三)⼈民银⾏各级机构⼲部、员⼯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四)其他属于⼈民银⾏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民银⾏各级机构要重视信访⼯作,建⽴信访⼯作责任制,并将信访⼯作纳⼊绩效考核体系;要确定⼀名领导班⼦成员分管信访⼯作;信访⼯作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章信访机构、⼈员和职责
第六条⼈民银⾏办公厅负责联系、协调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党委、政府和各⾦融机构信访部门及⼈民银⾏各司局之间的信访⼯作;协调、处理⼈民银⾏系统信访⼯作中发⽣的问
题;指导、检查⼈民银⾏各级机构的信访⼯作。
2020年春节放假安排第七条⼈民银⾏各级机构的办公厅(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作,各单位应设⽴信访⼯作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作⼈员具体协调、处理信访事宜。信访⼯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条信访⼯作⼈员应具有较⾼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基本业务知识,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明接待、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民银⾏各级机构应根据实际⼯作需要,设⽴专门⽤于接待来访⼈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
第九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作汇报,定期分析信访情况,研究解决信访⼯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导检查信访⼯作。
第⼗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信访⼯作的部门和信访⼯作⼈员的职责是:
(⼀)宣传⾦融法律、法规以及⼈民银⾏的政策;
(⼆)受理、转送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助理会计师考试时间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机关和其他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下级机关的信访⼯作进⾏指导;
(七)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信访⼯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信访⼯作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信访情况予以统计,在每季度的前15个⼯作⽇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级⼈民银⾏负责信访⼯作的部门;每年初的20个⼯作⽇内,将上年信访⼯作情况报送上⼀级⼈民银⾏负责信访⼯作的部门。
第⼗⼆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信访⼯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定期交流信息。
第⼗三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信访⼯作的部门要按照《中国⼈民银⾏信访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221号)的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档案。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四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信访⼯作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内转送、交办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下⼀级机构受理;对不属于⼈民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受理并告知信访⼈。
第⼗五条⼈民银⾏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当场书⾯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收到信访事项之⽇起15⽇内书⾯告知信访⼈。但是,匿名信访,信访⼈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六条信访⼈直接向⼈民银⾏负责信访⼯作的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七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民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条⼈民银⾏各级机构收到信访事项按下列原则受理:河北省公务员报考条件2022年
(⼀)对本单位和下级机构⼯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的,应当直接受理。
(⼆)举报⼈民银⾏各级机构负责⼈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交该机构的上⼀级机构受理;被举报⼈已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求解决个⼈待遇问题的,应由本⼈所在单位受理。
(四)反映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外资(合资)银⾏、城市商业银⾏、农村信⽤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银⾏⾦融机构及各级机构负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程序,转交⾏使监管职责的相应机构受理。
(五)信访事项涉及要求解决与⾦融机构发⽣的纠纷或对⾦融机构处理纠纷意见不服的,应转交该⾦融机构的上级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来信的办理
第⼗九条信访⼈来信的转送
(⼀)⼈民银⾏各级机构收到信访⼈来信,应由信访⼯作⼈员登记来信⼈姓名(名称)、地址、收信⽇期及来信内容摘要,按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转送本单位有关部门、所属分⽀⾏、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办理。
(⼆)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民银⾏的信访⼈来信,由办公厅提出分办意见,经⾏领导审阅批⽰后,分送有关司局、分⾏、营业管理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
(三)⼈民银⾏⾏级领导同志批⽰的信访⼈来信,由办公厅信访部门直接转送有关司局、分⾏、营业管理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
(四)有关司局、分⾏、营业管理部在受理信访⼈来信时,应认真履⾏登记⼿续,登记完毕后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
第⼆⼗条信访⼈来信的办理
2022年世界杯时间表(⼀)来信反映问题涉及⼈民银⾏分⾏、营业管理部,或经有关领导同志明确批⽰的,由总⾏有关司局直接办理。非结构化面试经典100题
(⼆)来信反映问题涉及⼈民银⾏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地(市)中⼼⽀⾏的,由⼈民银⾏分⾏办理。
(三)来信反映问题涉及⼈民银⾏县(区、市)⽀⾏的,由⼈民银⾏地(市)中⼼⽀⾏办理。
第⼆⼗⼀条⼈民银⾏各级机构对信访⼈来信应当以书⾯形式予以答复,加盖信访⼈来信来访专⽤章后寄送信访⼈。信访⼈姓名(名称)、住址、字迹不清的除外。
第⼆⼗⼆条通过电⼦邮件、传真、电话反映的信访事项,可⽐照纸质信访⼈来信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信访⼈来访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信访⼈到⼈民银⾏各级机构上访,信访⼯作⼈员应负责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指派⼈员到信访部门的接待场所接谈。被指派⼈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或迟到。遇有多⼈(5⼈以上)上访提出同⼀信访事项的,负责接谈⼈员要向信访⼈提出推选代表的明确要求,所推代表⼈数不得超过5⼈。
第⼆⼗四条⼈民银⾏各级机构⼯作⼈员在接待信访⼈来访时要态度和蔼、⽂明礼貌。对来访⼈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记录。
第⼆⼗五条负责接待信访⼈的⼯作⼈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解答来访⼈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法和途径,做好宣传解释⼯作。接访结束后对重要的体上访事项需要形成⽂字材料的,由接访⼈员起草并报相关部门阅知。
第⼆⼗六条对信访⼈来访反映事项的转送与办理,参照第⼗九条、第⼆⼗条办理。
第⼆⼗七条对于来访⼈擅⾃闯⼊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为,⼈民银⾏各级机构⼯作⼈员应当对来访⼈进⾏劝阻;对⽆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条就同⼀问题5⼈以上信访⼈同时来访时,为体上访。对有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体上访,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报告。必要时涉访单位的有关领导应亲⾃接待信访⼈。
第⼆⼗九条⼈民银⾏各级机构应结合本单位信访⼯作实际,制定处置突发性体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核查与督办
第三⼗条⼈民银⾏各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之⽇起6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相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同时应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信访⼈。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信访事项的书⾯答复意见,由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信访部门加盖信访⼈来信来访专⽤章之后,转交承办部门由其送达给信访⼈或机构。
第三⼗⼆条信访⼈对处理意见不服向承办单位的上⼀级机构提出复查请求的,负责复查的单位应⾃收到复查请求之⽇起30⽇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将书⾯答复送达信访⼈。
第三⼗三条信访⼈对复查意见不服向该复查单位的上⼀级机构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单位应⾃收到复核请求之⽇起30⽇内完成复核⼯作,并将复核结果形成书⾯意见,送达信访⼈。
第三⼗四条信访⼈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民银⾏各级机构不再受理。
第三⼗五条对于举报类的信访事项,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责任⼈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三⼗六条各有关核查单位完成核查⼯作后,应及时向所管辖的上⼀级单位书⾯报告核查结论,各分⾏应于接到核查结论5个⼯作⽇内向总⾏上报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件上报。
第三⼗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民银⾏各级机构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督办。
(⼀)⽆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民银⾏核查的信访事项,由有关承办的总⾏司局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总⾏信访部门对所转送并需要核查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第三⼗九条⼈民银⾏信访⼯作部门对在信访⼯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可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对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给予⾏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章信访信息报送
第四⼗条⼈民银⾏各级机构负责信访⼯作的部门要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第四⼗⼀条信访信息包括:
(⼀)对⾦融政策提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对改进⼈民银⾏⼯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领导同志关注、信访⼈反映⽐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检举、揭发⼈民银⾏各级机构及其领导⼈严重违规违纪且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访信息。
第四⼗⼆条信访信息采取《信访简报》、《信访信息》、《信访⼈来信摘报》、《专报》等形式报送。
第四⼗三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紧急信访信息,要⽴即以电话、传真等⽅式逐级报告,事态未得到妥善处置的要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章信访⼯作纪律和奖惩
第四⼗四条⼈民银⾏各级机构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或电话告知信访⼈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五条⼈民银⾏各级机构信访⼯作⼈员,与所办信访事项或者信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六条信访⼯作⼈员不得将信访⼈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员或者单位。第四⼗七条对在信访⼯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核查报告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信访⼯作⼈员进⾏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信访⼯作⼈员在信访⼯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及相关⼯作度的规定给予⾏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任。
第四⼗九条⼈民银⾏各级机构应对在信访⼯作中做出显成绩的单位或个⼈,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包括各分局、中⼼⽀局、⽀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币总公司以及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访⼯作。
第五⼗⼀条⼈民银⾏各级机构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作实际,制定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发布之⽇起执⾏。2002年10⽉28⽇下发的《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银办发[2002]264号)同时废⽌。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5.09.0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