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员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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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信息报告制度及反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监管工作。
2021年国考报名职位表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监管分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2022年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工作情况。反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反报告机构应撰写反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工作的重大风险事
(四)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冬奥会中国奖牌数量排名>六级准考证号忘了怎么查询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