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2.10.28
【文 号】银办发[2002]264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访,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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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2]264号 2002年10月28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原有信访工作规定予以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民银行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方式,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由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依法受理、分办、核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的金融政策、法规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对人民银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行测150分考90分什么水平  (三)检举、揭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
  (四)检举、揭发属于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营、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
  (五)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2021六级成绩查询入口身份证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本局(不包括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信访工作;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负责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信访工作;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管理本系统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行内各司局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指导、检查各级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干部主要负责机关和辖区内的信访工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心支行、县级支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提高效率。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
事业单位在线网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信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分析信访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内容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的信访情况予以统计,在每季度的前10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
办公厅;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信访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度的信访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一般要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属于对本单位工作和下级机构工作的建议、意见或批评,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反映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由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规定,由行使监管职责的机构受理。
  (三)属于举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党委受理;属于举报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党委受理;属于举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人民银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管理该机构的地方党委受理或该机构的上一级党组织受理。
  (四)经核实被举报人已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