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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持有
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地址等信息。用日期、、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信息的维护;名称等信息的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账户
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
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六条  银行机构新增、
银行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银行机构为当地管辖行的,经其上级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再由其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支机构提交。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年。
第二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编报规则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持有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行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九条  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其的“金融许可证”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其的“金融许可证”上记载银行机构名称的全称。上记载银行机构名称的全称。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的全称。称的全称。
第十条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由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由3位行别代码、位行别代码、44位地区代码、位地区代码、4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共12位定长顺序数字组成。位定长顺序数字组成。
行别代码是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类标识代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维护。统一制定和维护。
地区代码是用于标识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类代码,参照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编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管理的县(市),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县级城县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本县(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各地市的经济开发区、市的地区代码使用本县(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各地市的经济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撤县保税区以及撤县设区的市内行政区域统一使用所在城市的地区代码。设区的市内行政区域统一使用所在城市的地区代码。
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由其当地管辖行自行编制,在同一城市内不得重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的后4位。位。  第十一条  同一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同一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应保持一致。号应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已经编制,且编制正确的,且编制正确的,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编制不正确,如编制不正确,如编制不正确,应按照正确的编制规则编应按照正确的编制规则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应在同一法人范围内确定。银行机构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应在同一法人范围内确定。
银行机构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应在同一法人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所在地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因特殊原因需其他中国人民银银行机构所在地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因特殊原因需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管的,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为代为代管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管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第三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新增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新增申请书”“新增申请书”
)并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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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材料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材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业务管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签章,一联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由申请银行机构的管辖行取回。取回。
不符合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连同证明文件复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退回申请银行机构的管辖行。印件退回申请银行机构的管辖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时,应按要求填制新增申请书逐级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请书逐级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核。
符合业务管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签章,一联新增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行。
不符合业务管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退回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如果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新设立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如果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围内的,应在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新增行别代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并核实后,应逐级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报。
新设立的全国性法人银行机构,如果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围内的,可按上述要求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别代码申请。的,可按上述要求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别代码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相应批复。按规定进行相应批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新增其行别代码。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新增其行别代码。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辖内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新增地区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辖内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新增地区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文件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新增。行进行新增。
第四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变更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由于迁址、更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变动的,
应在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发生变更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地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银行机构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地址、地址、邮编、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电话、。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电话、。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编的,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编的,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编的,应按要求填制应按要求填制应按要求填制“变更银行“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连同下列证明文件,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银行机构名称全称、地址、邮编的相关申请材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电话、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由其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所在地的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由其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所在地的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向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其逐级上报,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后,由其逐级上报,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申请书逐级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需要变更自身银行机构信息的,由其自行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机构不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银行机构不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代码、行别名称、分支机构序号、所在城市地区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启用日期等信息。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启用日期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银行类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银行类别、行别代码、行别代码、行别名称的银行法人机构,行别名称的银行法人机构,其银行类其银行类别、行别代码不予变更,但因相关原因需要变更行别名称的,但因相关原因需要变更行别名称的,可向中国人民总行或所在地中可向中国人民总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所在城市地区代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所在城市地区代码、所在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地区代码不予变更,但因相关原因需要变更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的,可由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申请。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流程进行处理。提出变更申请。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已编制的银行机构已经编制的不予变更,已编制的银行机构已经编制的不予变更,如需调整其中行别安徽省公务员岗位招录表
代码、如需调整其中行别代码、如需调整其中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的,则采取增设先新银行机构代码再撤销旧银行机构代码的方式实现。
第五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机构应于所有开立在本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均已撤销或已归并至其他银行机构,且辖属分支机构均已撤销或已变更其直接管辖行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书面申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书面申请。
(一)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一)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二)其他需要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情形。(二)其他需要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银行机构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由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印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资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资料的业务审
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撤销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撤销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在下辖人民银行和银行分支机构均已撤销或变更其直属人民银行后,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由其进行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撤销业务处理。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由其进行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撤销业务处理。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撤销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核,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7年1月XX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附件1:行别代码表
类别类别
名称名称  行别代码行别代码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00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102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103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
104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023年下半年教师考试时间
105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2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人事考试网报名入口
203
其他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
301 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302 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303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
304 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305 广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306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307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
308 兴业银行兴业银行
3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10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313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314 渤海银行
317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401 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
402 邮政储汇邮政储汇
403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501 东亚银行东亚银行
502 南洋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
503 恒生银行恒生银行
504 中银香港中银香港
三支一扶常识题库505 集友银行集友银行
506 廖创兴银行廖创兴银行
507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  亚洲商业银行亚洲商业银行
508 道亨银行道亨银行
509 永亨银行永亨银行
510 花旗银行花旗银行
531 美国银行美国银行
532 摩根大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
533 建东银行建东银行
534 美一银行美一银行
535 纽约银行纽约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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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东京三菱银行东京三菱银行
561 日联银行日联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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