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公布日期】2011.02.28
【字 号】上海银发[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2.28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一分一段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1〕44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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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掌握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简称《报告制度》,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排名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于3月31日前报我分行。
内蒙古考试信息中心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求两人,并实行A、B角),并于3月31日前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附件二)报送我分行。联络员负责按照《报告制度》向我分行报送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三、《报告制度》发布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行的各项报送制度仍按其规定照常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反映。
  四、报送方式:已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详见附件三、四),尚未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纸质材料报送。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⒉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
  ⒊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使用说明(略)
  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送机构用户名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 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中石油招聘网最新招聘2021  第五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
  (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
  (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
  (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
  (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一)新闻媒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二)发生、抢劫、盗窃、窃(泄)密以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三)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的案件;
  (四)发生重大涉诉事件;
  (五)母公司(行)出现经营危机;
  (六)发生集体上访、投诉、静坐等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初级查询成绩  第七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
  (二)发生挤提事件;
  (三)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情况、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事件本身性质等。